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4日发表评论说,民进党“立院”党团日前通过“两岸订定协议监督条例”草案,删去了审查逾期“自动生效”机制,也使谈判过程中全程都受“立法院”监督;但这项号称“史上最强监督版本”真若照案实施,非但民进党要自食恶果,全民也要共同承担。
太阳花学运时,民进党团提出“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草案,规定“立院”可在必要时决议派员参与谈判,若涉“国防”、“外交”、财经等重大事项,还须经“公投”复决。日前民进党团通过的提案,名称上改用“两岸”,同时也删除了“公投复决”机制。表面看来,民进党似乎是释出善意;不过,深入探讨,这两项之所以修正,完全是因为民进党原先的主张窒碍难行,所以不得不改。
事实上,民进党改得也不是心甘情愿,所以在名称上只用“两岸”,而非目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仅在内文提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至于公投复决,虽未列入草案,但民进党也预留可在“公投法”处理的伏笔;另外,民进党原订协议草案如在90天未审查完毕,视为通过,目前虽已从“自动生效”改为“院会决议”,但协议却有审议或备查之分,究竟哪些要审?哪些备查?并无明确规范,仍有很大模糊空间;同时,目前民进党在“立法院”掌握过半席次,纵然送“院会”议决,还是一样会照民进党的意见通过,这跟自动生效,其实只有时间长短的区别而已!
更重要的是,依照民进党团版草案,两岸订定协议,不管是谈判前或谈判中、签署前或是签署后,都要接受“立法院”监督。在谈判前阶段,行政部门决定谈判议题后,授权海基会向大陆提议,经两会确定议题后,行政部门要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报告谈判计划;进入谈判中,签署前阶段时,台湾方面陆委会与权责机关须先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报告双方的初步共识;“行政院”也要在拟定草案后送进“立法院”,经“立法院”实质、逐条审查,再按“立法院”的审查意见修正草案,于90日内完成审查,否则就由“立院院会”议决;两岸两会再依“立法院”通过的协议草案,完成签署;在完成签署后,“行政院会”再将协议文本送进“立法院”,“立法院”可逐条审议,但最后须全案表决,另可对部分条文决议配套措施或实施日期。
这项草案如果真的照案实施,未来的两岸协议势必完全由“立法院”主导,行政部门的权限大幅限缩,谈判人员既不被充分授权,又没有筹码;再加底线在谈判中就要向“立法院”报告,对岸必然事前知悉,试想谈判如何进行?
此外,协议签署后,送“立法院”审理,虽采“逐条审议、全案表决”,但“立法院”“得对部分条文以决议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开始施行日期”,就算协议通过,也要等“配套措施完成或开始施行日期届至时”,协议才得施行。换言之,这项草案处处设防,层层关卡,不是为了使两岸协议能够顺利签署,而是设置障碍,使两岸协议无法进行;对大陆非但没有释出善意,反而充满敌意;名为两岸订定协定监督条例,实际上却会造成两岸不能订定协议的后果。
在这种状况下,未来两岸之间顺利订定新协议的机率势必微乎其微,这固然是民进党的选择,后果却由全民共同承担,令人怎能不为之慨叹!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