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评论中心  >   海峡时评  >   政治

“扁案”司法复核?蔡英文非愚即妄!

2011年12月05日 09:2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12月3日,2012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电视辩论第一回合结束。蔡英文在辩论会中,回避了“若当选是否‘特赦’陈水扁”的问题;但她在接受英国BBC专访时表示:“我会根据民意诉求,决定是否对审判过程进行司法复核。” 

  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解析蔡英文的答案。社论指出,若是当选,蔡英文只能就陈水扁已判决定谳的案件作处理,不能干涉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那么蔡英文打算“特赦”陈水扁几次?若是诉诸于所谓“司法复核”,以领导人地位主导“扁案”之再审或非常上诉,这种思考非愚即妄,台湾必难承受这种“司法灾难”与“政治凌迟”。

  社论摘编如下:

  陈水扁的贪污犯行是耻辱。蔡英文若当选,是否会予以“特赦”,民众当然有权了解,蔡英文也有义务明确交代;但蔡英文却完全回避了“特赦”的问题,反而抛出了进行“司法复核”的怪异答案,令人如坠五里雾中。本文将先解析相关问题,再试着梳理蔡英文的答案。 

  从蔡英文给BBC的答案可以看出,她在闪避“特赦”的问题。因为,“特赦”陈水扁必将使台湾社会剥去几层皮;且陈水扁数案缠身,若要分段“特赦”数次,更将没有宁日。但蔡英文一方面回避了“特赦”的问题,另一方面竟又形同承诺在若当选后“会根据民意诉求”,以“决定是否对审判过程进行司法复核”,这委实是不知所云;且若真正据此而行,她必将引火烧身。 

  “特赦”是台湾地区领导人之特权。依据岛内“赦免法”,若蔡英文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并对陈水扁个人已判决有罪定谳之案件给予“特赦”,其程序是:台湾地区领导人命令行政主管部门转主管部即“法务部”为“赦免”之研议,然后将研议结果呈台湾地区领导人批定;其“特赦”之实体结论则可能是:“免陈水扁刑之执行”,或“因情节特殊以罪刑之宣告为无效”,褫夺公权部分亦须作出复权之决定。 

  “特赦”是台湾地区领导人针对定谳之判决作出处理,其行使与否及做何决定,纯系出于政治考虑,非关司法。因此,若是当选,蔡英文只能就陈水扁已判决定谳的案件作处理,但不能干涉尚在审理中的案件,否则就是破坏了“三权分立”而严重“违宪违法”,应受“弹劾”。 

  “扁案”现今的进度是,在陈水扁的许多贪污案件中,已有一件判决确定,并因此入监服刑中,若是当选,蔡英文可就此案发布“特赦”;至于其它案子,在蔡英文就任期间,或许将逐一定谳,但也可能来不及全部判决定谳。因此,蔡英文就职后若要“特赦”陈水扁,只能处理就职当时已定谳的一案;至于其它案件,就要待一一定谳后,始能逐案处理。也就是说,每逢有一案定谳,就要“特赦”一次,直到“扁案”全部结束为止。 

  可以预见,每“特赦”一次,皆必经过一次社会拉扯撕裂,而蔡英文的领导人地位亦将经一番冲击动荡;则蔡英文4年任期,只消处理陈水扁的几次“特赦”,即可闹得天翻地覆、没有宁日。何况,倘若部分“扁案”系至蔡英文任满下台后始定谳,谁来“特赦”陈水扁? 

  蔡英文回避“特赦”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她竟然承诺“会根据民意诉求,决定是否对审判过程进行司法复核”,却将使情势比“特赦”更复杂与凶险,可谓是变本加厉。首先,什么是“民意诉求”?届时必有“挺扁”及“反扁”的“民意”,蔡英文将根据哪一方面的“诉求”?再者,“司法复核”岂能根据“民意诉求”而发动?蔡英文此时承诺将“扁案”之定谳结果诉诸“民意诉求”,岂非形同径自宣告在若当选后将以“扁案”制造社会撕裂,这岂不是引火烧身? 

  尤其关键者,“司法复核”其实只是蔡英文自制的词汇,在现行法律中查无出处。此事之荒唐,在于蔡英文居然自创“司法复核”一词,而竟然欲以此询诸“民意诉求”。实在是异想天开,视此为儿戏! 

  勉强说来,所谓“司法复核”,在现行法制中,可能较接近对定谳之案“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但是,对已定谳案件,若有审判过程违法之类的问题,绝非领导人所得置喙,而是应由当事人或检察官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处理;此与“特赦权”无关,台湾地区领导人绝对不可介入。蔡英文若欲以领导人地位,主导“扁案”之再审或非常上诉,并假借“民意诉求”,施压于法院,这种思考,非愚即妄,切莫引火烧身。 

  总之,无论就法律面及政治面而言,蔡英文若欲“开释”陈水扁,应以行使“特赦权”为宜,而这必须考虑“数次特赦”的政治成本;不此之图,倘竟欲操作“民意诉求”,进行于法无据的“司法复核”,台湾必难承受这种“司法灾难”与“政治凌迟”。

 

浏览精彩评论 进入评论频道

[责任编辑:张洁]

海峡时评
深度幕后
七日视点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