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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就不劳陈水扁多费心了

2010年12月16日 09:1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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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进党“立委”探视陈水扁后转述,陈水扁要为台湾全体受刑人争取“建国百年”特赦、减刑,但担心其它受刑人被他“拖累”无法减刑,因此建议订“陈水扁条款”,他不要减刑,其它人皆可。

  对此,台湾《联合晚报》15日发表社论说,陈水扁刚入台北监狱不久,显然很快找到新定位,当起受刑人“代言人”。只是,这番自甘“放弃减刑”的表白,与他涉贪遭羁押后自诩扛起“台湾的十字架”的说法如出一辙,都在以退为进,只见煽情,没有真诚可言。

  社论说,台湾在1971年“为纪念开国60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机”制定减刑条例,其后为追念蒋介石、蒋经国、纪念“开国80年、解除戒严20周年,也均曾分别制定减刑条例。虽说“建国百年”值得纪念,但是否仍该沿用惯例,有待商榷。

  减刑的源起,主要是古代皇帝登基、寿诞为展现爱民而实施,但帝制时代刑罚严苛,利用庆典大赦天下也符合人民的渴望。减刑是封建时代的思维,如今已是法治时代,法官依法量刑时,早已斟酌各种情状“能减则减”,舆论甚且经常批评法官“量刑过轻”。

  社论说,现代刑事思潮固主张以教化代替报复,但动辄以“特别条例”给予罪犯减刑,除了伤害司法威信,也有影响治安之虞。2007年实施减刑后,发生毒犯出狱又吸毒、更打死台大教授的悲剧,社会记忆犹新,检讨声浪不小,这也是法界普遍反对全面性减刑的理由之一。

  从鼓励自新的角度看,对因过失犯下轻罪或情有可原者减轻其刑,或许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恶性重大或拒绝悔改的重罪犯,若轻易赦免,无异在践踏正义原则。观察2007年的减刑条例,包括贪污罪、洗钱罪等19类犯罪均不得减刑;以此原则,陈水扁贪污罪已判刑确定,即使“建国百年”全台湾减刑,也不该有他的份。

  社论最后说,依台湾“宪法”及“赦免法”,大赦、特赦或减刑属于“总统特权”。数月前,“行政院长”吴敦义在“立院”答询时脱口提到“建国百年”台当局没有大赦或特赦计划,但会考虑轻罪减刑;此语遭在野党痛批有“越俎代庖”之嫌。陈水扁已从“卸任总统”变成阶下囚,要不要赦免、减刑,就不劳他多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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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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