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判刑确定,但她瘫卧病床,在岛内引发能否入监之议。台湾“高检署”决定“若吴淑珍身体状况符合入监规定”,将径送台中监狱附设培德医院服刑。
台湾《联合晚报》7日发表社论说,痛恨扁家贪污的台湾民众,眼睁睁等着看陈水扁吴淑珍接受法律制裁。如今陈水扁已入监,而万一吴淑珍“不必坐牢”,势必有人质疑公平和特权的问题。其实,就法论法,从司法单位到社会大众,都应一视同仁看待此案的处理。扁珍被“定罪”已是事实,至于能否入监,则是实现裁判内容的问题。刑事诉讼的目的既是毋枉毋纵,也尽可大大方方在符合人权的基础上实践正义;这包括了制裁犯罪者、以保护“好人”的人权,却也同样包括了对于就算是犯罪者,在诉讼期间及执行期间的人权亦应保障。
也因此,吴淑珍入监问题,也应回归不抵触人权的法律规定,不必法外施恩,却也不必因为“痛恨她”就给予特别待遇。
社论说,依台湾的“刑事诉讼法”,被判处徒刑的人犯,原则上在“监狱内”拘禁,但法律也有例外规定;“现罹疾病,恐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于其痊愈或该事故消灭前,停止执行,检察官并得将受刑人送入医院或其他适当处所。
吴淑珍之判刑,已证明在法治台湾的罪有应得。但她身体状况亦为有目共睹,病情很可能因入监恶化,可谓合理的担心。任何类似情况的受刑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如此担心。更况且,“监狱行刑法”也规定,因衰老、身心障碍,不能自理生活者,“应”拒绝收监。而据统计,近5年台湾也有700多位受刑人因健康理由被监狱拒收。
社论最后说,“第一夫人”犯法,与庶民同罪;应如何入监执行,也应与庶民同待遇。“高检署”已决定,中监培德医院应进行医疗评估,以确定吴淑珍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入监,故此一评估应以专业准则进行;就算最后决定不入监,那也仅是“停止执行”,并非“故意不执行”入监。有了这个法律面的基础,就不必再有吴淑珍是否“逍遥法外”的争议,当局也才不会因不当执行入狱,而衍生不必要的戕害人权的污名或复杂的政治效应。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