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陈水扁家四案宣判大幅降低刑度,陈水扁的律师转述他的谈话称“心情很好,上诉后很可能获最高法院发回,案件势必在二、三审徘徊,最后可能判无罪”。台湾《联合报》16日社论对此指出:高院的判决和陈水扁的乐观判断,不免让社会大众推论,即将出炉的高院裁定,不无可能是停止羁押,让陈水扁重获自由。
社论摘要如下:
回头检视台湾高院判决的陈水扁家四大弊案。陈水扁所涉及者,包括机要费、龙潭购地以及陈敏熏贿赂等三案,另有相关的洗钱和伪造文书等牵连犯罪。细查这三案,在事实方面特侦组和一、二审已经查证再三,或许某些部分认定有差异,例如养狗费用是否算是公务开支等等,但就有无违背法令而言,可挑剔之处并不多。其中可能涉及法律争议者,机要费有“机密与非机密之分、领据或单据报销、用于公务、大水库理论”等部分;至于龙潭购地以及陈敏熏贿赂两案,只有陈水扁所为,是否与“总统”行使职权相关,能否成立贪污罪。而这些部分,高等法院既仍均判决有罪,其论据也可谓相当扎实。
例如,在龙潭购地案,高院判决指出,所谓职务,应指法令规定的公务员抽象权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具体权限;而“修宪”后,台湾的领导人对于重大政策和重要人事有实质决定权,非仅“宪法”条文例举的权力而已;一旦“总统”亲力参与、影响、干预或形成重大决策,自属“总统”实施职务之行为,“总统”自不得收受对价。就此部分是否涉及职务上行为因而构成贪污,陈水扁若想要在高院的论断中找出理由上诉,恐怕并非易事;因而,陈水扁期待“最后全部均判无罪”,这种可能性恐怕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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