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文章说,“不论检察官、法官讯问当事人,必须先告之身分,如果没有告之,便采用突袭式讯问,在诉讼程序上是不被允许的,同时也侵害到当事人诉讼防御性的基本人权,当时的讯问笔录将视为不正取证,更违反了诉讼程序正义。”这是严守证据法则的“最高法院”法官的共识。
首长特别费案马英九从“关系人”转成“被告”,他以“错愕”来形容自己的心情。
文章指出,因为,按诉讼程序规定,检察官或法官传讯当事人到案,必须先告之是证人或是被告的身分。即使是用证人身分,但在讯问过程中发现有犯罪的情节,涉及到被告身分时,必须当场告之,使当事人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可行使诉讼上的防御,同时往后的讯问亦须保持被告的讯问程序。
反之,若讯问没有告之当事人身分,便有侵害当事人行使诉讼防御的基本人权,之前证人身分所作的证词,便不能作为被告不利的证据。
文章说,试想,任何一位民众如果接到地检署检察官的传票,上面注明是“关系人”,一般的认知是没啥了不起,顶多是“证人”身分,接到这种传票的人,不会有人去准备什么数据。但如果等你上了法庭,检察官却告诉你“现在以被告身分传讯你”,请问你作何感想?就算是曾当过“法务部长”的马英九,但他从未上过法庭、当过被告,这样告诉他的时候,不会有五雷轰顶、当场傻眼的反应?
就算给他充足的时间,可以去请律师,但临时能请什么好律师?律师赶到没有作任何准备,能帮上什么忙?
文章指出,侯宽仁说,“有告知四项权利,一切符合程序”,但为什么传票发出去时,不以被告身分传唤?为什么要以“关系人”身分来传呢?要改列被告,为何不能等二传、三传后再改,为何第一次传当庭改呢?就算陈瑞仁侦办“公务机要费”案,也是传了“第一夫人”吴淑珍两次,才把她当成被告。
就算侯宽仁表示有当庭告之被告身分,但却没有给被告充分准备的防御机会,就直接的用被告讯问的方式进行,在程序上也确有瑕疵。
文章最后说,法律讲究先程序后实体,所谓的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如果程序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就没有证据力。不过,据悉,马英九的辩护律师最后反放弃对程序的争执,理由是不想干扰诉讼的进行,显然是对这起官司深具信心。
(驿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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