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 城大法学院副教授 香港大律师
1.「一国两制」比联邦制更灵活
有些台湾学者倡议以「联邦制」的形式统一中国。
其实在讨论港、澳、台回归的过程中,有不少方案曾经提出用以统一台湾,笔者认为「一国两制」是最有弹性的。理由是联邦制比「一国两制」受到更多传统的框框阻挠。
在实践中,《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赋予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主权比联邦制更大。例如,美国只有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州法院始终是从属联邦最高法院,而在「一国两制」下,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凌驾香港终审法院。香港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香港的案子不会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联邦制的美国,州与州之间虽然有些法律可以不同,但在刑法方面,除了一些轻微刑事罪行之外,全国必须一致采纳一样的刑法,相比之下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澳门与中央的法律关系比联邦制更宽松。一国两制下澳门、香港与中央的关系其实很像一个轴心与绳子的关系。一国代表中央,两制是绳子,只要在一国的原则下,两制怎样变都可以。即是说,中央与香港的「两制」可以与中央与澳门的「两制」有别。中央与台湾的「两制」亦可以与港澳的两制有别。
因此,「一国两制」其实是相当有创意及可以超越传统思维框框去考虑港澳台回归的问题。港澳情况类似,因此给港澳的特别法即港澳《基本法》是非常类似的。台湾情况与港澳有别,「一国两制」可以变得比联邦制更宽松来解决台湾问题。因此,对台的特别法亦可以完全以创新思维去考虑。
2.可采用「区际法律冲突」原则
在解决两岸三地不同法律制度与渊源的交往上很多学者都认为可以参照「国际私法」理论中的「区际法律冲突」原则,即采用特殊区际法律冲突的形式处理海峡两岸法律问题。
在不同的国家之间的民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各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有一定的「法律适用法」以解决冲突。此外,国际间及国际组织有关跨国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条约、公约,也构成国际私法的重要部分。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这并不表明「国际私法」原则仅仅适用于国与国之间。在一个国家之内的各个地区之间、不同法域之间,以及中央与各地方之间,特别是在拥有民事立法权的联邦制国家的各邦之间,或联邦与各邦之间同样存在着民事法律的冲突,同样可以适用国际私法理论。例如在美国,五十二个州均有州宪法及州立民刑法律。其间的冲突是常见的。 美国司法机构正是用「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来解决其国内的民事法律纠纷问题。中国大陆亦有些学者认为虽然大陆不是联邦制,但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引用一些国际上的法律冲突原则来解决在中国内不同法域的纠纷是可行的。不过,笔者对于毫无保留地引用「国际私法」的原则适用在两岸三地的提法有所保留,两岸三地之间可以「参照」相关的原则去处理法律冲突的问题,但不是直接适用。此外,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区际司法协助亦必须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考虑。
有的学者提出「一个法统,多个法域」的设想,即在国际公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统治下,由大陆中央法域和几个特别行政区(台、港、澳)的法域并存。由此而形成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或叫「域际法律冲突」。笔者则认为「一个法统,多个法域」容易引起混淆。因为「法统」易被理解为「法律传统」。较适用的表述是「一个国家,多个法域」,因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中国作为主权统一的国家,可容许多种法律传统。如香港可继续其普通法传统﹔因此,以「一个国家,多个法律传统或多个法域」来形容现时中国的政策较为清晰。此外,有的学者提出采取特殊区际法律冲突的形式解决海峡两岸法律冲突乃是现实的选择,即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坚持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彼此尊重相互间的法律差异,并采取特别立法的形式(可由中央有关部门或福建省等地方制定综合的或专项的涉台事务的暂行条例或法规),互助承认该法域法律(主要是民商法)的效力,这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去实现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提法都是十分有建设性的。但基于两岸三地现时的情况,笔者认为除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外,最重要的还是找出一个两岸三地互相承认的法律冲突规范。
3、关于制定对台特别法的建议
笔者比较了两岸三地的法律冲突规范所遇到的问题,从而得到以下的构思。笔者基本上也同意国内一些学者的提法,即大陆和台湾应当分别制定以调整跨越海峡两岸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台湾已经于一九九二年通过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作出多次修订,在这方面,大陆也应当尽快制定一个以调整对台关系为对象的特别法,这部法律在祖国统一之前,应当成为大陆司法部门处理涉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待台湾回到祖国怀抱之后,可以成为台湾基本法的雏形。这个构思基本如下:
对台特别法应明确解决大陆和台湾之间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有关台湾的特别法,可以参考香港及澳门基本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原则
二、自治原则
三、维持现状原则
在这三大原则下,如何体现「一国两制」及使其在台湾变得可行,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韩德培在《论大陆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一文中提出应以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坚持「一国两制」、和平共处、坚持平等互利作为解决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并对三个原则的内容作了精辟的阐述。鉴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在应用上述三个原则解决海峡两岸法律冲突时,应注意有关方面的问题。避免触及敏感性的政治问题。如海峡法律的域外效力就是一个非常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因为,根据海峡两岸交往的现状,彼此承认法律的效力是一个事实,为了面对现实,台湾的许多法学家建议台湾当局用默示或间接承认方式来承认大陆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大陆也可以采取同样方法,以免因为历史和政治上的原因妨碍海峡两岸之间民事及经济交流。
《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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