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11日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购买和食用猫肉、狗肉,违者最高可处25万元(新台币,下同)的罚款。台湾《联合报》13日发表评论指出,“动物保护法”通过,一方面欣喜动保意识增加,一方面担心“立法”粗糙。
首先,“汝可吃鸡猪牛,不可吃猫狗”这样法律公平吗?要说贡献,牛能耕田,支撑农业,贡献不输,很多老农也不吃牛。若猫狗不能吃,凭什么牛倒霉该被吃?动保爱说生命平等,但是“立法”时,鸡猪牛的命一点也不平等。
再来,杀猫狗和杀鸡猪牛同是杀生。杀鸡猪牛的不用罚,只有杀猫狗要判刑。一样的行为,结果不同,有没有不正当差别待遇?新“动保法”,对动物不公平,对守法的人也不公平。
伤害动物处罚提高,甚至比伤人更重。企业违法过劳死人,法律重罚两万元;弄死猫狗,处罚两百万元。砂石车司机压死人,过失致死判2年;八仙尘爆死伤严重,业者目前判4年;动保法修正后,毒两只狗刑期最高到5年!保护人的法律不修正,伤动物比伤人罚更重,有没有违反比例原则?保护动物胜过保护人民?“立法”、“司法”资源该优先放在猫狗还是人身上?
《史记》纪载,楚庄王要以埋葬人类之礼埋葬爱马,被讽“何不比照国君埋葬呢?”成为千古笑谈。台湾若注重猫狗胜过注重人权,那就不是本世纪最先进“立法”,而是本世纪最大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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