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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男性举报家暴 性别平权成功?

2011年08月09日 10:05: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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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新闻报道,“我被打了”这句话在家暴事件中,不再是女性专利,男人逐渐抛开面子,勇于申请保护令。有学者因此认为“这代表台湾地区性别教育成功”。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评论指出,男性在台湾社会中所占据的结构优势位置并没有大幅度变化,举发家暴的情况是相当复杂的。男女告家暴的原因也大不同,不是简单的“性别平权”,就可以充分解释清楚。

  评论摘编如下:

  最近台湾新闻报道,“我被打了”这句话在家暴事件中,不再是女性专利,男人逐渐抛开面子,勇于申请保护令,有些学者因此认为“这代表台湾地区的性别教育成功”、“性别平等观念逐渐扎根,男生遭家暴愿意站出来,显示大男人的观念逐渐淡化”。然而,“报家暴”这个动作,对男人女人而言,都代表“不同”的意义。我们认为,男人举报家暴,是相当复杂的社会结果,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性别平权的出现。 

  传统的性别观念,确实使得某些男性不愿意去举发家暴,就如一位男性家暴相对人说的:“男人死要面子,不会像女人一样用这种方式来要求离婚…查埔人(闽南语:真正的男人)就是要忍耐,老婆抓乎紧紧、抓到破也是要忍,如果被打,被怎样,也只能‘丹田’捏着,惦惦而已,不可能有什么验伤单…告家暴是只有女人才做的出来的鸟事”。 

  但是去举发家暴的男性,就是因为性别意识平等而去举发吗?这就如劳资关系中的资方告劳方一样,是劳资平等意识的结果吗?显然不是,男性在台湾社会中所占据的结构优势位置并没有大幅度变化,因此去举发家暴的情况是相当复杂的。 

  以经常看到的越南女性与台湾丈夫家暴为例,很多时候台湾丈夫也会去申请“家暴令”,例如一位男性受访者说:“我打她,因为我们两个吵架,她去厨房拿菜刀,我赌烂,就把椅子拿起来丢过去了,怕什么!……我踢她,踢她之后,她就跑去验伤,验伤之后,她去申请保护令,那我也去申请保护令;要请大家来请,她有伤,我也有伤。”这个案例可以发现,女性是基于自卫而还手,但男性并非是基于“性别平等意识”而举发家暴,反而是利用法院去脉络化的判决习惯来申请保护令,以便在未来的两造诉讼中,取得有利的位置。 

  一位举报家暴的受访者说,他举发前妻家暴,是希望这个女人不要来烦他就好,并非基于男女性别平等的观念去举报的,所以后来的后续处理,也是依循着传统观念在处理。他说:“她这次(被我告的罪名)绝对一定会成立,但我最后还是撤掉,她被罚,还不是我要拿钱出来,因为我有钱我还是一定会拿出来给她”。这表示,即便男性举发家暴,传统的性别价值仍是继续存在。 

  “告不告家暴”不但是个性别的问题,男女告家暴的原因也大不同,不是简单的“性别平权”,就可以充分解释清楚。家暴法的成立,的确记录了性别关系的转变,但是不是就进一步证明了性别已经平权?值得再做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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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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