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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女机智救母 台湾自杀防治体系何其脆弱

2010年06月07日 09:4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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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岁小女孩数度报警,救回一心寻死的母亲,直到母亲终于强制就医,小女孩晚上终能好好睡一觉了。对于这个发生在台湾的真实故事,台湾《联合报》7日发表社论指出:对照母亲的脆弱,以及为抢救人命左支右绌的多个社会部门,小女孩竟是这场抢救人命大作战中的勇者与主角;大人、台湾当局的表现较之尽皆不如,也揭示了台湾自杀防治体系的弊端。

  社论摘录如下:

  这次抢救母命大作战,不啻是对台湾自杀防治体系的一次实境抽考,结果却令人心惊。自杀通报、评估、照护的各环节,表现均荒腔走板;各项基本动作,从警消、到医疗单位对自杀倾向的敏感度与后续通报、个案管理,都有改进必要。

  女童母亲四度获救时说:“单亲家庭的重担,我一个人扛不起。”挽救高风险家庭、抢救人命,其实从来不是某一单位介入就能奏效。每一个跌落谷底的生命,都是多重因素造成,债务、失业、失婚、家庭失和、久病、精神疾患,导致对未来失去盼望,样样都不容易,无法单靠台湾当局机器末端的社工介入,就能解开当事者的人生死结。

  台湾近年连续多桩携子自杀的悲剧“操练”下来,部分舆论动辄批评“冷血社工”、“失职”,让职小权轻、负荷重的社政部门做了不完美体制的代罪羔羊。一个多月前,与母亲共赴黄泉的“小小曹”一再示警求援,当时社工却未能及时访视、抢救,致饱受指责;殷鉴不远,此次,女童报案救母,让社政系统卯足全力,补助、访视、安置,甚至在萧母送医之后采取“人盯人”策略,以公币为一心寻死的妈妈请了看护,寸步不离,就怕自杀成功,个案又死在自己手上。

  但是,“自杀防治”是何等大事,着重的是严密完善、适用各种状况的标准作业流程;而不是为个案特别量身打造的临时措施,再加上各前线单位人员未具备自杀意念筛检的敏感度、执行不到位,悲剧重演的风险可想而知。

  举例来说,在此次案例中,萧小妹第一次通报110,警察到宅浇熄木炭后,竟然未依“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警消发现病人有伤人或自伤之虞,就应立即送医,反而“苦口婆心劝说”后旋即离开;难怪3小时后,小女孩又报警“我妈妈又去买了一包木炭”。此次,终于强制送医之后,竟然当天就能出院,报载原因竟是案主不肯开口,无法评估!若要案主开口,才有能耐评估是否有自杀之虞,不免令人质疑其专业能力。进而造成萧母后来三度、四度自杀未遂,所有人员疲于奔命,这情节也就不足为奇。

  再者,在以针剂紧急降低自杀冲动、以约束衣制止行为、以安全室避免自伤等现代医学处置之外,还须动用非专业人力看守病人,也算是台湾自杀防治系统中的奇闻了。

  由不幸与母俱亡的“小小曹”到机警救母的萧小妹,在在呈现台湾当局面对高风险家庭、自杀防治的运作失灵。这是台湾当局失能的典型病征:必须跨部会、跨单位整合、协调、执行的事务,一定缺乏横向联系;本该置于施政优先的照顾弱势政策,总是缺钱少人没资源;理应强化末端执行能力的,总是肥了上游专家,例如自杀防治资源分配,多少是花在次级资料分析、研讨会、外出考察,而非训练最基层的执行者如教师、警员、里长,加强台湾当局末梢人员的自杀防治能力?

  自杀已是台湾社会大患,连续十三年进入岛内民众十大死因之列;自杀死亡率已达十万分之十七点九,早超过“世界卫生组织”认定自杀死亡率偏高的标准。先进国家或地区多半以“自杀防治法”全方位解决自杀问题,但台湾至今没有一部“专法”协调诸多事务,自杀防治体系建立在“精神卫生法”中一条法令的薄弱基础上;连至关重要的自杀通报责任,至今仍缺乏“法源”依据,导致曾有社工尽责通报自杀个案,反被控泄漏隐私,要求民事赔偿。

  曾有学者提出如此立论:每一个自杀死亡案件背后,有二十个自杀获救的个案,及一百个曾动念自杀的人。抢救生命是沉重、艰巨的任务,却是台当局无可回避的责任。就从给人民一部“自杀防治法”展现决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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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栗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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