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近大举修正“刑法”,据说力度之大,是几十年来仅见。除了提高无期徒刑的假释门槛,以及对连续犯罪施以重典,最引人注意的,是在“妨害秘密罪”里头,增订新条款,对非公开场合的偷拍行为祭出惩罚。这个新条款,也被大家称作“璩美凤条款”。根据这个新条款,从今往后,但凡偷窥或偷拍他人非公开场合的活动或身体隐私,最重可处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3万元新台币(4元新台币相当于1元人民币)以下罚金。如果是意图营利的偷拍行为,最重可处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5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金。如此看来,偷拍者要“小心”了。
这些年来,演进中的台湾社会处处表现出矛盾和冲突的两面。一方面保存了中国社会重伦理、守秩序的传统道德;一方面却充斥着礼乐崩坏、人心不古的秽行劣迹。这其中,偷拍或者俗称的“狗仔文化”日甚一日,几成灾害,弄得人人自危,防不胜防。达官闻人,演员明星是偷拍者主要的猎物,寂寂无名的升斗小民也不安全,匪夷所思的是,受害者须眉不让巾帼。至于偷拍的场合则什么地方都可能,更衣室、地铁上、便池边,甚至是窨井里。反正台湾的电子产品之先进遐迩闻名,白天有针孔摄影机,晚上有红外线的夜视仪,而且体积袖珍,适宜隐蔽。这些偷拍者把自己的欢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得手之后或者自我沉醉;或者将之发布于网络,“奇图共欣赏,疑义相与析”;或者干脆就卖给媒体图利。“璩美凤性爱光碟”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事件,当年闹得沸反盈天,要想不知道都难。
偷拍或“狗仔文化”成为社会公害,有识之士早就有预警。早在“璩美凤性爱光碟”事件发生之前,岛内民众就有人呼吁立法保障隐私权,但是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这个事件发生之后,台湾当局的有关部门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在“立法院”,也有56位“各种颜色”的“立法委员”难得达成共识,提案力促修法,经过马拉松式之长时间折冲,才终于有了现在的所谓“璩美凤条款”。
可是,事情并没有那样简单,要知道,台湾社会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偷拍、偷听、偷窥,也就是所谓的“政治侦防”。据说那是为了“国家安全”而进行的必要的重点的监听、监视行为,由台湾的情治部门来执行。但从岛内媒体的报道来看,这种“政治侦防”也已经泛滥成灾,严重侵害了民众的隐私权。
对付社会上的偷拍者或者“狗仔队”,台湾已经有“璩美凤条款”可依了。那么,对付泛滥成灾的“政治侦防”呢?(亚明)
来源:《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19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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