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日报》今天发表社论说,“金管会”最近向“行政院”提出“证券交易法”的修正草案,希望“将内线交易构成要件更明确化”,以因应外界的要求。但从草案内容看来,这次“修法”其实是变更构成要件的成分居多,“明确化”的部分反而着墨较少。
草案第一个重点是把公司债纳入规范,以扩大内线交易的适用范围。依照现行规定,只有买卖股票和“其它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才有内线交易的问题,如果买卖的是公司债,即使利用尚未公开的内线消息,也不构成内线交易。这次“修法”,明文规定如有利用“公司支付公司债本息有困难”的消息出售公司债,应构成内线交易。此一修正,可以弥补现行法的缺漏,值得肯定。
社论指出,令人好奇的是,“政府债券”为何没有同步纳入?金融决策官员在知悉利率行将大幅调整之前,买卖公债,同样影响交易的公平性,没有理由不加以规范。此外,实务上最具争议的是,所谓“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究竟是什么?这次“修法”完全没有处理,“行政院”审查草案时,应该亡羊补牢。
草案的第二个重点是延长重大消息的沉淀时间。依现在的规定,内部人在内线消息公开后,必须等待12个小时才能进场买卖股票。草案把12个小时延长为18个小时;理由是“鉴于公司于晚间发布重大消息,投资人于隔日开盘前可能尚未获悉该重大消息而无法为实时之反应,重大消息之沈淀时间有酌予延长之必要”。换言之,公司在晚上9点发布消息,董事长第二天上午9点一开盘,就可以进场买股票,对许多投资人而言,显然不公平,因此酌予延长,实务上应有必要。
草案的第三个重点是增加一个内线交易免责条款,实务上最为重要,但也最具争议性。依草案规定,如果“行为人证明其交易系已继续六个月以上之定期定额或依固定公式决定交易内容之持续性交易之一部者”,不适用禁止内线交易的规定。为何如此?“金管会”的说明是“考虑行为人如能证明其所为系属已继续六个月以上之定期定额或依固定公式决定交易内容之持续性交易之一部者,虽于重大消息公开前或公开后18个小时内买卖有价证券,惟尚无利用未公开之重大消息进行买卖”,因而增列这一项豁免规定。
社论质疑,草案的规定和“金管会”的说明是否一致?依照草案规定,如果董事长以“定期定额”或“依固定公式决定交易内容之持续性交易”达到六个月以上,就完全豁免于内线交易的制裁。但“修法”理由却指明,不适用内线交易的处罚,是因为行为人“尚无利用未公开之重大消息进行买卖”的情事。言下之意,如果利用内线消息买卖股票,还是构成内线交易,那么这一项豁免规定岂非形同具文?另一方面,如果有六个月以上“定期定额”的连续交易,即使有利用内线消息的事实,也不受处罚,显然和内线交易的“立法”基本原则相抵触。“行政院”审查“修法”草案时,必须厘清这些问题。
最近板桥地检署以内线交易罪起诉英华达公司十名涉案人员,公司随后就在媒体刊登大幅广告,强力反击检方,表示检察官不了解企业实务,并声称他们的股票买卖一切合法,绝无内线交易的情事。公司和检察官争议的焦点是:公司负责人所知悉的“苹果计算机未来六个月的预估进货量”、“广达公司极可能分走英华达的iPod订单”,及“英华达为因应iPod减产,着手规划裁掉五股厂300多名作业员”等消息,是不是影响股价的重大消息?这涉及到内线消息的范围有多大,及消息何时成立等问题,但这次“修法”都没有厘清。
另外,喧腾一时的台开案,地院认为共同被告的犯罪所得应该分别计算,但高院认为应该合并计算,而且因犯罪利益达到新台币1亿元以上,改依加重内线交易罪,判处重刑。这里有关“犯罪所得”如何计算的争议,这次“修法”也没有处理。
文章最后说,看来,要达到“内线交易构成要件明确化”的目标,主管机关还必须针对实务需要,再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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