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警察成东厂?民众网上发言自由彻底被剥夺
历年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裁定数量统计表。(图片来源于台湾“中时电子报”)
台湾资深媒体人高源流5日在台湾“中时电子报”发文称,民进党当局为了钳制不利他们的言论,把全台湾的警察当东厂用,令人忧心。最可悲的是,“警政署”相关负责人对于民进党当局破坏台湾的作法犹不自觉,还拿一些似是而非的歪理自辩。
以下为内容摘编:
暂不谈外界对“警政署”的指责内容,就以“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长”在记者会上的说法来看,可以看得出,各地警察抢着查办所谓假讯息、不实消息的原因主要是“警政署”相关负责人对于所谓假讯息、不实消息的错认。
“警政署”负责人,绝对不是消息真假的“认定者”,警察也没有能力,更没有权力,决定什么消息是真、什么讯息是假。因为,社会最难辨别的东西,就是什么是事实,何者是真或假。
众所周知,掩盖事实、说谎话保护自己的利益是人的本性。就连有关的法律也允许被告拥有“不证己罪”的权利。受到刻意掩盖事实的影响,社会上很多事实都受到扭曲,无法真实呈现。
比如说,某个政治人物酒后和邻居大打出手,把对方打伤了。事后,这个政治人物担心事情外露会影响形象,就极力掩盖。有人知道这件事,在网络、脸书上揭露了一些讯息。这个政治人物看到后,公开否认有此事,说这是假讯息。
这样的状况,警察是否能依当事政治人物的说法认定此事是“假讯息”,开始发约谈通知书,要揭露讯息的人去警所接受调查?当然不能。因为,这件事即便因揭露者没有掌握实据而被指为有假,牵涉到的只是属于告诉乃论的诽谤罪,不告不理,只有当事的政治人物及其法定亲属有告诉权。警察介入,就属越俎代庖。
再谈到“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中的“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的适用。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社会人心免于受到谣言的侵害而产生恐慌及失去秩序,绝对不是让警察拿来当成侵害人民言论自由的工具。而实务上,各地方法院、简易法庭也都认为,“社维法”这一条规定,不但必须是行为人散布无事实根据、凭空捏造、无的放矢之内容,而且这些内容还必须达到足以使听闻者心生畏惧与恐慌,有影响公共安宁之情形,才会构成违犯。
“警政署”负责人应该熟知“影响公共之安宁”的构成要件是如此严谨,却还因政治上的影响,以绩效为饵,让各地警察人员拿“社维法”这一法条去究办那些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人,既浪费法院审理的司法资源,还给社会制造一股对执政者不敢言的寒蝉效应。
警察是执法者,不是麻烦制造者。警察人员最近戴着“政治偏光镜”,过度究办那些在网络上发表政治性言论的人,说真的,这才是“影响公共之安宁”。(中国台湾网 张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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