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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和江丙坤谁才构成杀人罪?

2014年08月18日 08:0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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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联合报》17日发表社论,向社会大众提问:陈菊在高雄气爆案是否构成杀人罪?文章摘录如下:

  在高雄气爆事件中,陈菊是否应为惨重的死伤受到杀人罪的追诉?如果觉得这个问题有点唐突、甚至荒谬的话,表示你认为“杀人罪”应持比较严谨的定义,对行政首长职权的界线也有一定保留,认为在行政事务上应该讲究分层负责,不能无限上纲。

  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点也不荒谬,也毫不唐突。我们之所以提出这项疑问,主要是要藉此来凸显另一事件的荒谬。试想,在一桩造成卅死、三百余伤的惨重公共安全事件中,对理当负责的陈菊,如果要依杀人罪将她起诉,都嫌过当;那么,“行政院长”江宜桦只不过下令驱离占领“行政院”的群众,却遭台北地院列为“杀人罪”被告并遭到传唤讯问,那会是个适当的罪名吗?

  让我们比较一下这两个事件的性质和异同。气爆灾难是严重的公安意外,高雄市政府平日对地下管线疏于管理及掌控,在处理气体外泄事故时缺乏专业判断,既未迅速控制灾情,又未及时疏散居民、管制交通,以致打火弟兄及无辜市民惨遭冤死,都有行政疏失之责。陈菊仅让四名局长以上人员辞职扛下责任,其实她自己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也不轻,连绿营内部都有人觉得她应该下台负起责任。

  相对的,三月的反服贸占领“行政院”行动,“阁揆”下令排除占领,是维持社会秩序及政府正常运作之必要作为。在过程中,因警方与民众的拉扯推挤造成一百多人受伤,其中六十多人为警察;其间,查出有六名警员动用警棍打人,那毕竟只是少数,并非首长下令警员打人。这场排除民众占领官署的维安行动,在明知无人身受重大伤害的情况下,绿营律师却恶意利用诉讼战略,向江丙坤及相关警政分局长提出“杀人罪”之诉;而法院亦不分青红皂白,迅即将“阁揆”等人传唤到庭,创下司法干扰行政权的恶例。

  两相对照,高雄市政府因“不作为”导致民众重大伤亡,却完全不受杀人罪之诉;相形之下,“行政院”依法行政“积极作为”维护秩序,却仅因现场严重推挤有人轻伤即被控杀人。怠忽职务不作为者无罪,依法作为之官员反而杀人罪缠身;两者间的价值错乱、责任及后果之背道而驰,完全失去了法理及比例,岂不令人瞠目结舌?

  事实上,在“行政院”的驱离行动中,若特定警员执行公权力时心存打人之恶意,以显不相称的粗暴手段对待民众,从警民双方的搜证录影,不难比对出这些施暴者的身影,并追诉其行政或刑事责任。然而,绿营律师舍此不为,却刻意渲染、恶意上纲,将责任上纲为“行政院长杀人”;此举,分明是利用司法来绞杀行政的操作。然而,地院法官竟也配合行事,承审法官林呈樵仅为试署法官,却不顾“杀人罪”依刑事诉讼法应该召开“合议庭”的规定,不顾类似案件实务上“不传讯显然无关者”之惯例,一意孤行只手传唤“阁揆”及警政首长到案讯问,这是个人英雄主义作风作祟,还是政治立场所致?更令人错愕的是,江丙坤对这样的安排竟不公开说明或驳斥,反称“尊重司法”谦卑站上被告席;这不仅是自甘受辱,也贬抑了行政公权力的尊严。

  高雄气爆事件发生后,有一名律师洪条根具状到高雄地检署提告,控告陈菊废弛职务酿成灾害,涉及“渎职罪”。洪根条的政治立场,我们并不清楚,但他自称是以个人名义对陈菊提告;而在驱离占领案中,以顾立雄为首的律师团则明显亲绿,其实也是律师团主动搜寻受伤民众并假藉其名义向法院提起“自诉”。前者告陈菊“渎职”,至少是在法理皆可理解的范围;而后者告江丙坤“杀人未遂”,则分明是欲加之罪,企图利用司法程序来诋毁马当局形象,并藉此羁绊行政部门的作为;可悲的是,执政党竟毫不抵抗,还温文恭敬地领受对方的唾沫。

  本报日前社论曾形容,目前台湾民主政治的失败方程式,是“刻薄”的在野党与“怯懦”的执政党的对阵:一方冷酷厮杀、嗜血无餍,一方庸懦畏怯,步步退让,这又是一典型案例。尤其,近两年,在野党屡屡滥用司法战术来干扰执政党的作为,且不断得逞,已弄到司法界线与“宪政”权责紊乱的地步,这是更让人忧心之处。

  面对舆论指责,陈菊傲然以对;而江丙坤面对“杀人罪”之诉,却无力为公权力辩护。这样的朝野竞争,谈什么理性?有什么衡称原则?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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