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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服贸协议生效此正其时

2014年02月21日 11:09: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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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中国时报》21日社论指出:台湾“立法院”新会期今日开议,《两岸服贸协议》为朝野攻防焦点,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要求审查《服贸》前应先通过“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落实“立法院”监督、审议和修正两岸协议内容的权力,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则提出“立法院”监督两岸事务的“4阶段流程”,确实建立行政和“立法”整体沟通机制,达到实质监督效果。两党立场南辕北辙,“立法院”顿时充满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杀气。

  民进党团的要求说穿了就是要达到两个基本目的,第一是要无限期拖延《服贸》在“立法院”的审议;第二个目的是要主导两岸协议,因其所提出之条例包括了授权“立委”参与协议谈判,及间接规定两岸协议都需经“立法院”审议的两项规定。其可议之处有二,其一是严重侵犯台湾地区领导人及行政部门的权力,造成“立法院”凌驾行政部门之上;其二是完全违反了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依据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服贸》因并未涉及“法律修正”,亦无须另以“法律”定之,故签署之后已经台当局“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依“立法院职权行使”相关规定:审查应于3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视为已经审查。《服贸》已在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躺了3个月以上,是“立委”怠于行使职权,就应视为已经审查,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此时根本没有立场提出审查《服贸》前应先通过其所提出之条例的要求。

  社论说,接下来重要的应是如何让行政部门在协议谈判过程中,能和“立法”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避免类似《服贸》产生偌大的争议。因此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所提出之4阶段“立法院”监督机制确实能够补现行制度之不足,有其实务上之需要,亦为务实之举。

  既然岛内相关规定甚为明确,《服贸》应视为已经审查亦属事实,为何行政部门不敢启动生效条款、“立法院”朝野仍将之列为攻防焦点?关键应在于《服贸》送至“立院”备查之后,朝野协商二度获得共识,一共识为:《服贸》应经“立法院”逐条审查、表决,《服贸》承诺表应逐项审查、表决,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决,非经“立法院”实质审查通过,不得启动生效条款;另一共识为,需先于“内政委员”会召开16场公听会。公听会在在野党以消极方式拖延安排议程之下,迄今只办理15场;在野党又节外生枝,宣称《服贸》审查前应先通过“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

  由于有该两项共识决议,国民党团哑巴吃黄连,虽明知有“法”可依据,却不敢据“法”力争,只得跟着在野党的脚步继续玩下去,在野党方面看准了国民党的软弱畏战,得寸进尺,一次协商共识决议不够,再进行第二次协商取得共识决议;二次协商共识不够,再提出要先通过协议处理条例的要求,民进党既违反诚信在先,国民党自有径行应对之理。

  至于行政部门虽亦完全清楚相关规定,并有行政权在手,但却基于行政与“立法”两部门的和谐,亦不敢启动生效条款,只能站在旁边干着急。于是一个《服贸》就在各方和稀泥之下,一拖再拖,伊于胡底。

  面对《服贸》的乱局,在野党应考虑的是:是否要置台湾的经济于不顾,并让人民有“无法无天”的观感?国民党应考虑的是:是否要继续委屈下去,并让人有“软弱无能”的形象,毕竟国民党是执政党,必须对台湾的前途负完全的责任!“立法院”应考虑的则是:“立法院”对行政命令的审查与“法律”抵触者,该审查亦属无效。《服贸》“依法”已视为已经审查,将来“立法院”审查的结果应属无效;依此看来,“立法院”应不必再浪费资源在审查《服贸》上。因此,台当局“行政院”宣布《两岸服贸协议》生效此其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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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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