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评论中心  >   海峡时评

从Makiyo事件 看被害权利保障

2012年02月08日 09:49: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艺人Makiyo日籍友人殴伤出租车司机一案,引发各界批评。台湾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吴景钦今日在台湾《旺报》刊文分析,最能描述整起过程的被害人,却在警方侦讯的第一时间,因深受重伤而躺于医院里,且在法律并未承认被害人的辩护权下,则不管是面对警方的侦讯,或是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声押或交保的审查时,皆只能从有律师协助的被告一方取得信息,不仅难实时掌握全貌,更凸显出不对等来。

  全文摘编如下: 

  艺人Makiyo日籍友人殴伤出租车司机一案,相关人等于事后,先强硬、后软化的矛盾说法,引发各界批评,亟待北检介入侦查,以为真相厘清。而从案发后,犯嫌者能立即委请律师为辩护,并开记者会为声明,被害人却因受重伤于医院急救,致无法为相对应的反驳下,正凸显现行法对于犯罪被害人的程序保障,尤其是侦查阶段,显然有待加强。 

  向来于刑事诉程序所强调的辩护权保障乃以被告为核心,目的在防止检警机关以不正手段来取得被告的自白。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只要受警察调查这个时点开始,即可选任律师为其辩护。且根据同法,只要被告选任辩护人,则在律师未到场前,侦查机关是不得为询问或讯问的,若违反此规定,因此所取得的自白也须被排除。 

  虽然有所谓侦查不公开的规定,但这是针对一般人,对当事人,即被告而言,基于程序保障,自无不公开之理,所以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四五条第二项”,当检警机关在讯问或询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不仅有权在场并得陈述意见。若再加以这几年,为了实时保障被告免受不当侦讯,法律扶助基金会与各律师公会,也已有“第一次陪同侦讯”与“轮值律师”制度的实施。凡此种种,皆可看出,台湾刑事诉讼条例中,关于被告辩护权的落实,虽不能说是完美,却已达国际人权保障的标准。 

  相对于被告的辩护权保障,关于被害人的程序保障却显得相当薄弱。台湾现行法规中,对于辩护权的保障仅限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此,在面对检警机关侦讯时,被害人并无请律师到场为协助之权利,顶多依据“刑事诉讼法”,委请代理人提出告诉,而借由此规定来委任律师到场。惟由于被害人是最直接的目击者,仍赋予检警机关于必要时,命其到场的权力。所以被害人接受侦讯时,仅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由家属或社工人员陪同在场,但此种协助,于心理的安抚远大于法律专业咨询。且根据同法,其在受讯问时,被告不仅可以在场,甚而可对其诘问,相对而言,被害人却无在被告受讯问,或者于审查羁押时的在场权,而使得这种落差更为加大。 

  所以就现行法规而言,法条虽无禁止被害人委任律师之权,却因“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承认此种辩护权,再加以现行法律扶助制度乃以被告为中心,则就无资力或弱势的被害人而言,此种委任权限帮助也有限。 

  被告与被害人间权利保障的差距,就活生生的反映在Makiyo事件里,因最能描述整起过程的被害人,却在警方侦讯的第一时间,因深受重伤而躺于医院里,且在法律并未承认被害人的辩护权下,则不管是面对警方的侦讯,或是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声押或交保的审查时,皆只能从有律师协助的被告一方取得信息,不仅难实时掌握全貌,更凸显出不对等来。

 

浏览精彩评论 进入评论频道

 

[责任编辑:高斯斯]

海峡时评
深度幕后
七日视点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