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台湾多年的“送钱没罪,收钱有罪”的司法漏洞,台湾地区立法机构23日初审通过“贪污法修正草案”,增订“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香港《大公报》24日刊载评论文章指出,此条款若日后三读通过,岛内“红包文化”将走向历史。
全文摘编如下:
台湾地区立法机构23日初审通过“贪污法修正草案”,增订“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此条款若日后三读通过,将有利于堵绝岛内“送钱没罪,收钱有罪”的司法漏洞,因而备受各界关注。
“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又被称为“陈水扁条款”。特侦组去年侦结“二次金改”案,被起诉的多家金控公司高层虽被认定行贿,但因属于“不违背职务行贿”而逃过法律制裁,最后只有陈水扁夫妇被控索贿。当时舆论哗然,认为收钱的人固然触及贪污条例,但送钱的人难道就没有半点责任?这“一送一收”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只惩罚任何一方都有失公允。鉴于社会反响之大,国民党民代遂提案“修法”。
为保证公务行为之纯洁与真实、公务行为之无酬性、社会大众对公务人员及公务行为之信赖,岛内早已制订反贪倡廉的“贪污治罪条例”,当中主要包括受贿和行贿两大方面。受贿又分为违背职务行为与不违背职务行为。前者是指受贿的公务人员职权范围内所应该做或者可以做的行为,例如,建筑商在备齐文件后,为了尽快拿到建筑牌照而送钱给当局部门,而相关人员收钱后又很快发牌。由于发牌是相关人员本身应有职责,因而属于不违背职务的受贿罪。后者是指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违背“法令”的规定而加以收贿,例如,交通警察接受超速司机的贿赂而不开罚单、警员接受金钱而不取缔私娼或赌场等,这些都是违背职务的受贿行为。
由上可见,岛内所明订的受贿罪不管有无违背职务,均属犯罪行为。而“不违背职务受贿”的刑责较“违背职务受贿”轻。至于行贿罪,则只罚“违背职务”。换言之,在上述例子中,超速司机和警员则触犯“违背职务行贿罪”,而建筑商因属“不违背职务行贿”,按法不罚。也许有人会不解,明明都是行贿,为何会有“两套标准”?其实,当时的立法机构是出于鼓励检举受贿行为的考虑。譬如,如果某官员借权势威胁有求于他的民众送钱物,因按“不违背职务行贿无罪”的原则,该民众即使被迫送礼后也可向司法机关检举贪官。但若凡行贿者均有罪,则该民众只能哑忍。
不过,立法机构当初的“好意”如今却变成法律的灰色地带。以“二次金改”案为例,如扁家收钱后,当局官员都依法合并金融机构,这就是所谓的“不违背职务行贿”,因此,元大金控所聘请的律师则辩称说,送钱只是为了要公平,依法地进行合并事宜,明显就是要检方认同这是“不违背职务行贿”。
此外,“不违背职务行贿无罪”是否真的能起到鼓励检举的效应值得商权。例如,当送红包给医生已“蔚然成风”,谁又敢捅这个马蜂窝呢?台湾圣严法师就曾撰文痛批岛内有些医院“有钱能使鬼推磨”。特别是外科医生,如果不给红包,不会很快替你开刀。名气越大的,要求的红包也越大。因此,为了堵绝法律漏洞和根绝红包文化,台当局终于下定决心,进一步完善贪污治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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