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家遭瑞士检方查扣的“海角七亿”———即2100万美金,首度汇回100万美金到特侦组指定账户;陈水扁的律师立刻紧急向台湾“高等法院”递状,声请让陈水扁交保。台湾《联合报》25日发表联合笔记文章认为:在另2千万美金还未汇回台湾之前,陈水扁要想获准交保,并不容易。
律师团宣称,100万美金已汇回,显示陈水扁家有将海外资产汇回的“诚意”。这种说法实在好笑,陈致中于2008年11月底的侦查中,早已表明愿将资产汇至特侦组指定之账户,然而如此拖了一年半,迄今才汇回“头期款”100万美金,还不到赃款的二十分之一,这也能叫做“诚意”?
另外,陈水扁家还有另一笔5亿7千万元贿款汇到瑞士银行,也遭特侦组向瑞士检方声请查扣,陈致中始终没有返还的意愿,迄今也无任何汇款动作。即使“海角七亿”部分全数汇回,这5亿7千万元贿款如果不汇回来,扁家在海外仍然拥有巨款,在此情形下,高院合议庭能够让他交保吗?
文章指出,其实,汇款与交保是两回事。汇款回来,只能显示被告“有悔意”,作为法官量刑的参考而己;至于是否交保,法官考虑的重点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陈水扁的律师团多次主张:海外七亿是否汇回,不是本案羁押之法定要件,而羁押必要性条件,更不应与金钱相结合。既然如此,“高院”要不要让陈水扁交保,就不必考虑钱有没有汇回来了。
羁押的目的除了在保全刑事审判外,更重要的在确保能够“执行”。对于判重刑的被告,法院通常不准交保,以免无法“执行”。因为被告已判重刑,较诸先前更具有弃保潜逃的动机;如不继续羁押,万一被告跑掉了,谁来负责?
文章最后说,若二审仍判决陈水扁有罪,从扁家在海外仍然拥有巨款这个客观事证,合议庭若要准许他交保,难道不怕他跑路?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