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评社25日发表分析文章指出,台“最高检”特侦组昨天针对陈水扁涉及国泰金控合并世华银行等二次金改弊案,依贪污罪嫌将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等提起公诉;表面上扁珍两人又被查出贪污且罪加一等,实际上,特侦组却以较轻的法条起诉陈水扁,并纵放送钱行贿的金控财团大老板,甚至为特侦组日后不用再调查二次金改案便宜行事,如此的作法恐落人口实。
文章认为,特侦组以“贪污治罪条例”起诉扁珍,并述明应该追缴没收所贪污的款项,实际上,一样是贪污罪,起诉的条款不同,对于收钱和送钱的人的处罚也不同。
以特侦组起诉陈水扁的第5条第3款来说,也就是认定扁是职务上的收贿行为,等于是认定扁对于二次金改的决定并没有可以左右结果的能力,如此的认定影响的层次有两个,第一个,陈水扁因为不是“违背职务”,所以在刑责上比违背职务来得轻;两者的不同在于违背职务罪刑是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违背职务则是7年以上的刑期。
第二个,因为陈水扁没有违背职务,送钱的金控大老板在法律上属于无罪,也等于这些二次金控的案子都没有问题。特侦组等于是用“保送”的方式,放这些财团大老板一马,也等于宣告过去被质疑有问题的金控合并案,也不用再深入追查了。
文章最后说,如果特侦组的考量确实是如此,难道这是特侦组为避免详查二次金改案导致台湾金融动荡而顾全大局?还是仍对陈水扁吴淑珍存有礼遇,给予特权?不管如何,特侦组无法对于被质疑不法的二次金改案交待清楚,也难怪外界一再质疑特侦组有纵放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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