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以“前美国军政府在台代理人”、“前中华民国流亡总统”之名向美请愿,引发轩然大波。经国民党“立委”举发,检调已就陈水扁是否触犯“外患罪”进行调查。陈水扁阵营这几天密集的危机处理,除了在政治面要平息“独派”对其否定台湾“主权”的不满,也在避免贪污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之外,又加上一条更棘手的罪名。
香港中评社14日分析文章指出,陈水扁阵营对陈水扁向美请愿案紧急切割、消毒的工作一波又一波,除了透过吕秀莲、姚嘉文缓颊,扁办也正式发出新闻稿澄清请愿非关扁案。由此不难看出,此一事件对陈水扁的杀伤力,特别是扯上“外患罪”会很麻烦。
外患罪条文在台湾“刑法”第103条到115条共有13个条文,触犯者刑度很重;但与内乱罪一样,在台湾解严之后几无判例。据了解,“蓝委”主要是以第104条“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发陈水扁有触法之虞。
为了确保领导人对“国家”、人民的忠诚,台湾现行法令对正副“总统”或卸任正副“总统”触犯内乱、外患罪有更严格的标准。以“宪法”52条明订的“总统”刑事豁免权为例,犯内乱、外患罪即被排除在外。有关卸任正“副总统”的优渥礼遇,依法只有犯3种罪且判决确定会被停止,除了贪污之外,就是内乱、外患。
陈水扁向美国上诉军事法庭递交请愿书,自称曾是“美军政府在台代理人”、“前中华民国流亡政府总统”,此一行为若被台湾法院认定符合外患罪要件,因有陈水扁本人签字的请愿书,想赖也赖不掉。一旦检方正式起诉,进行的速度可能比错综复杂的涉贪弊案快很多。
由于陈水扁已白纸黑字在相关文件签字,扁营最近频频透过各管道释出“扁是被骗”的讯息,吕秀莲也替他缓颊暗指,扁可能没有把英文文件看通就签字。由此可见,万一陈水扁真的因外患罪被起诉,“被骗签字”可能就是他诉讼攻略之一。
文章指出,“外患罪”的政治性很强,检方一旦将陈水扁起诉势必会引起漫天波澜,但陈水扁向美国请愿的文件已由美国上诉军事法院对外公布,闹上国际,以陈水扁动见观瞻的身份,此事非同小可,台检方也难以将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后续发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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