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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子媳争做污点证人 绝不能违背社会正义

2009年01月12日 09:1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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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中国时报》10日社论指出:陈水扁家弊案的侦办现在已经进入第二阶段,先前起诉书中追究了“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贸馆与洗钱四大案件;而第二阶段的侦察重点则在二次金改、秘密“外交”以及其他金融案件(如二次金改启动前的开发金争夺案、SOGO经营权移转案等)。就在此时又传出黄芳彦、陈致中与黄睿靓都希望改做污点证人,期待比照辜仲谅模式,以供出部分实情而换取减刑甚或免刑。在此要引述外国司法概念,对于污点证人的前提、条件、限制做一番检视,以免社会大众与检调单位受到错误观念的干扰,而违背了社会正义。 

  社论说,首先,所谓污点证人,其实是英美司法体系中认罪协商的一环。认罪协商的概念是:由涉案嫌犯供出犯罪事实,免去检察官搜证或举证不足、定罪不易之风险,以换取嫌犯量刑之减轻。但认罪协商的最重要前提,就是嫌犯必须供出案件的完整事实,而非片断事实。请求认罪协商者绝不能避重就轻,选择性地提供片面的、有利于自己却不利于他人的资讯,否则就无法构成“认罪”的前提要件。 

  举例而言,陈致中、黄睿靓如果要对洗钱案认罪协商,就必须要交待“所有”扁家在海外的帐户、资金往来、汇款时间等资讯,不能狡兔三窟只供出一窟。若是供出部分资讯也能以污点证人之名蒙混个减刑或免刑,将来这些人又到海外以其先前所隐藏的两窟藏金大肆挥霍,奢华而自由地度过下半辈子,那么这就只是不符司法正义的金蝉脱壳,台湾人民也不会接受这一种司法协商。 

  其次,认罪协商的功能表面上看是为提高刑事起诉的成功率,减少检方的证据不确定,但真正的目的还是为了实践司法正义。用黄芳彦的角色为例:以当年SOGO案曝露的资讯来看,他俨然是陈水扁、吴淑珍之外的第三号“大内人物”,其威力甚至可以摆平“总统府”总管马永成,直接搞定企业并吞。以金钱流向来看,黄也证实收下了数百万元的礼券。以诸多传闻事例来看,他不但穿梭商贾政要,更可能是台军中人事安插的影武者。以事发后的态度来看,当年SOGO案后他还大辣辣地在机场向记者说圣经的故事,倨傲到不可思议。这样一位“大内第三高手”,去年11月案发后即“适时”离台,先前的态度又是如此倨傲不悔,他凭什么向代表台湾人民的司法检察系统要求认罪协商?如果扁案最后只有扁珍两个人定罪,其他所有满手污秽的周边要角一个个都没事,协商到这步田地,这算是哪一门子的司法正义? 

  社论说,台湾人民固然想要了解扁珍贪渎案的真相,但是他们更想要看到“做坏事的人得到司法的制裁”。依特侦组起诉书,扁珍与周边十余人共同做了6件违法之事,人民现在已经弄清楚其中已起诉4件的真相,而特侦组也认为证据足以将这十余人定罪才会提出公诉。这时候,如果要为了多了解若干未发掘的少许真相,而将这十余位涉重嫌之人依污点证人办法而放掉一、二人,这都是有损司法正义的作为。当年,芝加哥黑道老大卡彭的杀人罪没有一件成立,“真相”更是不明,但卡氏因为逃税而入狱服刑多年,那也是不折不扣的实践社会正义。4件起诉案已经足以求处无期徒刑,再多挖出一、两件起诉案子的所谓真相,既不能使做奸犯科者多付出刑事代价,又要使若干帮凶逍遥法外,这绝对不是台湾人民的期待。 

  一个多月前,特侦组为了填补若干证据漏洞,而给予某企业家诸多礼遇。如今,他承认先后送钱数亿给扁珍,却声言都是为了民进党的捐款或选举,绝口不提自己涉入的弊案、也不交待当年送钱与金融并购之间的关系,送几亿现金似乎全无私利私图,自己更从共犯摇身一变而成为“发掘真相”的协助者。 

  如果认罪协商者演的都是这种戏码,那么我们要正告特侦组:这是不符社会正义的!我们并不认为这些名医巨贾之口会讲出什么全盘真相,更何况真相并不等同于社会正义。而人民所真正期待的社会正义,是要让这一群依附权贵的贪渎共犯付出其应付的司法代价。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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