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合议庭裁决陈水扁“收押但不禁见”,陈水扁势必要在土城看守所过年。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今天的文章指出:陈水扁的律师群当然会想法子把他弄出来,但案子既然进入实质审理,如果律师提不出足以说服合议庭的新事证,且审判长依然是蔡守训,就很难改变合议庭已有裁决。
文章说,陈水扁律师的难度还不仅于此,未来一审判决若陈水扁无罪或刑期不能使检察官满意,检方势必提起上诉;同理,若陈水扁判了重罪,律师群也一定会上诉。台北地方法院的上级法院为“高等法院”,两院对陈水扁案已在特侦组两度抗告后,经由“发回更审”的裁定书中清楚地表示了看法,即“无不羁押之理由”。这表示,陈水扁在“高院”绝对讨不到便宜。
固然“高院”的发回更审只是对羁押表示意见,但这意见乃是“合议”的结果,亦即为多数法官的看法。在司法程序上,“高院”一旦接案,需凭事证为审判依据,但特侦组在抗告中所提出之事证,就是告发陈水扁犯罪之事证,事证相同,心证也必相当。简言之,案子虽然还在地院,“高院”却比地院更早有了“心证”。
法官“心证”固属“自由”,却也不是全无拘束,即须遵守正义、公平、经验等原则。这些原则,乃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例如贪污,古今中外不论政治体制是独裁或民主,皆视为犯法,只要罪证确凿,法官的判决就是“有罪”,这个判决,其实是在完成多数人民的心愿。
文章指出,法官的判决从来不能使大家都满意,闻扁系子弟“不排除上街抗争”,这个动作,显然是要借政治力干扰司法的反民主行为,应受严厉谴责。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