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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能中立 “中选会”终向政治压力低头

2007年11月19日 15:4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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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中国时报》17日社论说,不出意外,“中选会”终究还是向政治压力低了头!尽管时程上刻意拖延了一个月,但这半个多月的冷却期显然只是缓兵之计,即便多数县市选委会已经表态反对“一阶段领投票”,还是没有影响最后的结果,“中选会”在泛绿委员占绝对优势下,依旧强渡关山,坚持采取“分桌领票,一阶段投、圈票”的方式,占多数的泛蓝执政县市也集体声明“中选会违宪违法”,并宣称将依旧坚持采取原先的“两阶段领投票”方式,未来在选务上形成“一岛两制”的情况几乎已是确定。而这一切也正如外界所预估:“这不是争议的结束,而是争端的开始!”

  社论指出,“一阶段领投票”根本就是个妨碍选民“自由意志表达”、违反“秘密投票”原则的“违宪”行为,这个“宪政”原则的破坏绝不是“中选会”硬拗什么“便民考虑”或是“选务考虑”的说词可以弥补回来的。换言之,从选民步向投票所领选票的那一刻起,他就必须被迫向选务人员“公开”表态他是不是要同时领取两种选票,如果他事先不知情领了两种选票,却在投票过程中不愿投、圈其中任何一张票,他又得被迫向选务人员“公开”表态要退回其中一种选票,对所有选民而言,这等于是迫使他对两种不同性质投票“领投”与否的意向,被迫必须在所有现场选务人员与其它选民面前曝光,请问这是不是严重侵害了选民的“自由意志表达”与“秘密投票”的“宪法”保障权利?有人认为两阶段领投票也一样会出现这个争议,这完全是外行话,要知道“两阶段领投票”的设计基本上就是确立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投票行为,它们只是在时间上被安排在同一天,但在空间上基本上还是应该有所区隔,这是不论任何政党有否意图以“公投绑大选”为竞选策略,“中选会”都该必须善尽的本分,很遗憾的是“中选会”最后还是选择向政治力低头,这项决定将为“中选会”的“行政不中立”,留下难堪的历史纪录。

  最令人遗憾的地方,是相关的争议讨论早在二○○四年就都已经都讨论过了,当时的“中选会”最终决定采取“两阶段投领票”,更多还是基于选务考虑,毕竟一次领两种性质不同选票,盖错或投错票柜的机率都会相对增加,而二○○四年的操作经验也确实证明,几乎没有发生任何纷扰。一项已经拥有操作成功的经验,“中选会”硬还是要将之改为“一阶段”,这要说没有政治考虑,能说服得了谁呢?说穿了若不是因为二○○四年陈“总统”发动的“买飞弹”“公投”因为投票率过低,造成连成案机会都没有,因而才意图借“一阶段领票”的操作来冲高投票率。部分绿营人士甚至还想倡议将“立委”选票与“公投”票印在同一张选票上,这已经不是在“公投绑大选”,而是“公投害大选”了。

  社论认为,同样也不出意外的是,泛蓝执政的十八县市集体宣布将采取“两阶段的领投票”的模式,换言之,这意味多数地方县市选择抗拒当局的选务决策,这也意味“中选会”的决定,其效力仅只达于占少数的泛绿执政县市。按理说选务决策由当局决定,地方只是承命委办,没有不服从的道理,问题是假如当局强推的是一项明白“违宪违法”的行政命令呢?地方也必须要无条件的配合吗?要知道不论是打行政诉讼或是提请“大法官”会议解释都一样旷日废时,等最后结果出来选举早就结束了。因而此刻地方政府依法虽应服从当局的命令,但同样的地方政府依法也是要对选务的执行后果负行政责任的,假如地方选务机关认为一阶段领投票根本“违宪违法”,在领投选票的实务上也确实“窒碍难行”且易生争议,加上“两阶段领投票”的模式已有成功的操作经验,依旧选择旧的模式,当局也只能在其事后发生争议时才能课以行政责任。而我们非常好奇想知道的是:假如届时采取“两阶段领投票”模式的县市都没出现问题,却是实行“一阶段领投票”模式的县市出现争议,“中选会”将会给个什么说法?

  令人遗憾的是,“中选会”原本很有机会能向各界证明它有能耐“独立行使职权”,但为了配合特定政党“公投绑大选”的意图,“中选会”终究还是向政治力低头,也造成了“中央选委会”“违宪违法”在先,地方机关违法抗命在后的无奈结局。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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