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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贿选标准岂能有讨价还价空间?

2007年11月06日 11:1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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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联合报》联合笔记栏目今天刊文指出,“立委”最近频频和“法务部”讨价还价,在“贿选列举事例”里增订各种“不构成贿选的行为”,增一项,减一字,推与拒之间,奥妙万千。

  贿选的花样不少,法律有时而穷,所以才要抽象规定。但说穿了,道理也很简单,参加选举的人,用钱或不正当的利益和有投票权的选民交换选票,那就是贿选。用法律的语言说,当选民的投票意志受到候选人送的东西所动摇,就构成贿选。

  怎么样算“动摇”,这就有学问、有意思了。是五百、一千?还是一瓶米酒、一顿炒米粉、一回自强活动、一趟外国旅游?有些标准是大家公认的,如选民收到候选人送的现金,通常构成贿选,有些就要看城乡、经济、时代的差距。比如说,对一个缺钱而嗜酒的人,也许一瓶米酒、一盒礼盒,也能买到他的票。

  照理说,民主社会选举,参选人应该以政见文宣取胜,不必附加什么年历、面纸,也无须出钱请人造势,但在我们的选举文化里,选举是选民向候选人“还本”的时刻,从用白花花的钞票买票,到请客、招待旅游、抽奖,型态多变,选风更随着查贿的积极与否而变。

  文章认为,当局要查贿,就要先订出何谓“动摇”选民意志的标准,这里面同样充满学问和玄机。前“法务部长”陈定南将查贿标准压缩到文宣品卅元,一度被讥为“不食人间烟火”的火星人;但此标准所展现的姿态和决心,成为参选人贿选难以攀越的门禁戒咒。

  “法务部长”施茂林和“立委”协商的“人情法则”,表面上没有改变卅元的文宣标准,但如民俗、婚丧喜庆礼金,一定金额的抽奖礼品等,若明白公告为不构成贿选的事项,难保未来不会变质,成为新型贿选的护身符,且容易催化恶质选风。

  文章最后表示,查贿,在执行的“司法”官和贿选的候选人、收贿的选民间,长期以来都有一种微妙的进、退关系。“法务部”人情法则破坏了卅元的“贿戒”,松动查贿心防,大有撤退的意味,这种消长,将是干净选风社会的极大隐忧。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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