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要冲高“入联公投”连署数,也有操作技术层面的考量。
陈水扁3日在“圣火护台湾,加入联合国”晚会上宣布,“入联公投”第二阶段连署本来目标二百万份,前日已达到二百六十八万多份,“不仅写下台湾历史,也是全世界历史纪录”。为了“输人不输阵”,他订下一个目标,明年“总统”并大选时,“入联公投”要得一千万票。
澳门《新华澳报》4日刊文说,本来按照台湾“公民投票法”第十二条规定,发动“公投”的第二阶段连署,“连署人数应达提案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而二零零四年“总统”大选时的选民总数为一千六百五十万七千二百七十九人,亦即“入联公投”第二阶段的连署只要有八十二万五千三百五十九人连署即可“达标”。但为何陈水扁却一再下令“加码”,从一百万份加到二百万份?而为“达标”,除了是向民进党所有党职和各级党组织下达“配额”之外,还违反“公民投票法”有关“行政中立”的规定,向所有“中央”行政单位和公营企业下达“配额”,千方百计要让连署突破二百万份大关呢?
文章认为,其最主要原因,是为了“造势”。本来,陈水扁以为,在民进党推出“入联公投”之后,国民党会像上次那样“条件反射”地强烈反对,民进党即可重操故伎,攻击国民党“不爱台湾”。但料想不到国民党也来个“返联公投”,这除了是打乱了民进党原定的选战部署之外,还将可能会因扯薄“公投”票而令“入联公投”案难以获得过半得票率而告失败。因此,只有炒高“公投”案的投票率和“入联公投”案的得票率,才能通过“入联公投”案。为此,就有必要“造势”,煽动更多的选民投“入联公投”票。而冲高“入联公投”连署数,即是“造势”的主要内容之一。因为按照常理,参与签署者,在投票日多数会支持“入联公投案”。
文章指出,冲高“入联公投”连署数,也含有向美国“呛声”之意。实际上,对于台湾当局推动的“入联公投”,美国表达了明确的反对态度。这对一向将美国视为坚强后盾的陈水扁来说,当是要命一击。但惯于唾面自干、厚皮笑脸的陈水扁,并不因此而停止其“入联公投”活动,相反还要变本加厉,以冲高“入联公投”的连署数来向美国“呛声”,并展示“民意”。
陈水扁要冲高“入联公投”的连署数,可能也受刺激于李登辉的“翻脸不合作”。——二零零四年“总统”大选后,民进党内部在总结这次选战的经验时认为,“陈吕配”之所以能在当初“连宋配”气势如虹之下,突然拉近两者的民意支持度,由李登辉牵头举办的“二·二八百万人牵手护台湾”超大型活动,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次活动,把原来因不满陈水扁而本已打算不出来投票的浅绿选民,统统呼唤了出来,并促成了台联党及其他泛绿团体与民进党大团结。
在今次“总统”选举投票前夕,李登辉却翻了脸,对民进党诸多批评。因此,已难以寄望李登辉在明年二月二十八日再次站出来牵头举办类似“百万人牵手护台湾”之类的超大型“造势”活动。在此情况下,民进党就必须有自己的超大型“造势”活动,以填补李登辉不再举办超大型活动的缺位。
实际上,3日陈水扁就声称,“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手牵手护台湾,族群大团结,从台湾头牵到台湾尾,牵出民主长城”,可见他对这场“牵手护台湾”活动所起到的呼唤、动员浅绿选民出来投票的作用,是留下了多么深刻的印象。但在预料到明年二月二十八日李登辉不会再主催任何有利于“长昌配”选情的超大型活动之下,就只有将冲高“入联公投”连署数来替代其动员浅绿选民的功能。
不过,文章指出,陈水扁要冲高“入联公投”连署数,也有操作技术层面的考量。那就是,必须为保证所征集到的合格连署数达到八十二万五千三百五十九份预留“保险系数”——“公民投票法”规定,只有具有投票权的公民,才有权参加“公投”案的连署。而且,凡是重覆连署者,只是其中一份连署有效,其余的连署作废。还有,连署书必须符合规格,否则就会被视为“废署”。因此,要想征集到合格的八十二万多份连署,就必须征集到一百多万份连署,以提高“保险系数”。当初陈水扁将目标定为一百万份,就有此意思。但如果连署达到二百万份,即使不具投票资格者有份连署,或重覆连署率较高,及“废署”率也不低,也都能保证合格的连署跨过八十二万多份的“门槛”。
“猫腻”也正在这里。陈水扁为了冲高连署额,向民进党党职、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院”各“部会”下达配额。为了完成配额,不少政务官及公务员唯有造假,向不具选民资格者(即二十岁以下居民)征集连署,或是明知或不知道征集连署的选民对象曾经连署过,也要求其连署一次以至多次。因此,别看二百六十八万份连署很“风光”,日后在提交“中选会”进行审核时,可能“废署率”甚高。
文章最后指出,更严重的是,“公民投票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借用任何形式对各项议题办理或委托办理公民投票事项,行政机关对此亦不得动用任何经费及调用各级政府职员”。“违反者,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徒刑;并得就行政机关所支之费用,予以追偿。”而民进党当局向各行政机关下达连署“配额”,及要求各行政机关上缴“入联公投”的宣传费用,明显地就是已触犯了上述规定,涉事的政务官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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