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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民进党一再用混淆战术强奸民意

2007年10月18日 10:2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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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邮政在民众信件上随意加盖“入联”戳记,引发民众强烈不满。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论指出,事实上,此举不仅侵犯个人隐私及言论自由,行政部门动用人力和经费推动“公投”,更严重违反“公投法”规定和“党政分离”的精神。对这波如火如荼入联运动所涉及的侵权和违法罪行,检察官应主动展开侦办。

 

十月起,邮局即开始在信件随机加盖入联标语,估计至今应有超过五十万件邮件遭到“侵犯”。然而,此事直至一位在台美籍教师投书媒体表示抗议后,方才引起各界注意;可见台湾民众对于当局的滥权行为,已到习以为常、忍气吞声乃至是非莫辨的地步。台湾人的公民意识,竟要靠一位外籍教师代为唤醒与伸张,这难道不是民主倒退的迹象?

 

先问邮局有没有权力在信件上加盖任何戳记?且看,信封是寄件者自费购买,邮资是他们支付,任何邮件包括其内外承载的信息都是寄件者之私有财物;而邮局不过是负责递送的差使,它当然没有权力在客户的物品上擅加任何戳记。更何况,“入联”是一项争议性极高的政治主张,它却被随机以暴露的方式强制附加到某些个人邮件上;对于不苟同此一主张的人,这都是个人隐私及言论自由的侵害。

 

社论批评,荒谬的是,台湾邮政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竟还辩称,民众若不想盖入联戳记,可以在信封上加注“不想被盖章”字样。如此一来,不仅是邮政机构擅自在单纯的投递关系上附增条件,更形同强迫民众自暴隐私和立场。一个号称具有一百廿年历史的邮政机构,就为了谄媚行政长官,不惜将客户的权益和信赖关系葬送给一次莫名所以的政治运动,其职业伦理和专业尊严何在?

 

台湾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必须要负损害赔偿责任。那些不能接受自己的邮件被加盖戳记的民众,不妨透过法律途径,向邮局请求侵权的损害赔偿;这不仅是公民争取民主公道的积极手段,也可借此让台湾邮政学习尊重隐私和民主。

 

社论认为,事实上,从近日排山倒海而来的“入联”文宣,包括电费单、电视广告乃至马路广告牌上的形形色色宣传,要说加盖戳章是台湾邮政的“自主”行为,恐怕只是欲“盖”弥彰的谎言。只消看,主其事者谢志伟一会儿在“立法院”越位帮张揆抢答“立委”质询,一会儿在“新闻局”对外籍教师的质疑表示欢迎踢馆,即可知这个当局为推动“入联”政策已陷疯狂。

 

社论进一步指出,民众必须警觉与洞灼的是:当民进党一方面仍在着手“入联公投”的联署,扁当局却一方面已把“台湾入联”当成政策大肆推动,这不仅是程序错乱,也不仅是党政不分而已,这已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公投”的设计,主要在借由民间的发动,以弥补既有政治架构之不足;也因此,“公投法”明订“行政机关不得主动提出‘公投’事项”,目的就在确保其“民间主动”之精神。也就是说,若欲借由“公投”彰显台湾民意,应由民进党以政党的“民间”身分进行联署。

 

然而,看陈水扁当局的操作,一方面那厢民进党的“公投”联署进度迟缓,一方面这厢行政机构却早已越俎代庖,将入联运动炒得火热。既尚未通过“公投”的“民意验证”,扁当局即已将“入联”当成政策沸腾宣扬,这不是强奸民意是什么?如果不经“公投”,当局都可以把入联搞得如此轰轰烈烈,那么,民进党联署中的“入联公投”,还在乎什么民意呢?

 

社论最后说,老百姓还在痴痴等着蛋孵出鸡来,人家主政者早已开始吃烤鸡肉了!这就是典型民进党式的混淆战术,它利用“执政者”的身分忽党忽政、忽民忽官,玩弄人民,也玩弄台湾。别的不谈,“公投法”规定,行政机关若利用经费或人员干预“公投”,可处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且得追偿行政机关之支出;这是否仍是有效的法律,请“司法”单位告诉人民吧!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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