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工商时报》今天刊载社论指出,虽然“经建会主委”何美玥宣示当局即将进行“第三次”税改,但其实“行政院”于2002年所通过且目前仍在执行的“财政改革方案”,才是台湾税改史上真正的第三次税改。如果“行政院”觉得有必要结束目前的“旧改革”,而另外再推出一“新改革”方案,则不但须先检讨第三次税改之执行成效,给社会大众一个清楚交代,更须为第三次税改的历史定位“正名”,给后代子孙一个臧否功过机会。从税改专业的角度言,何“主委”所谓的“新税改”根本没有任何超越第三次税改内容的新意,故我们只将其视为是第三次税改的长期措施,亦即只是第三次税改的延续工程。
检视整套财政改革方案中有关税改部分,计分短、中、长期各项措施。大致上言,短期措施以取消军教免税、调降土增税最高边际税率至四○%,以及改进未分配盈余计算基准等为主,其中后二项已经达成。中期措施以综所税改采属人兼属地主义、取消保留盈余加征一○%、调高营业税率并与调降遗赠税及取消部分销售税等配套改革,以及降低土增税与提高地价税之结构比重等为主,其中海外所得借由最低税负制的实施,得以局部产生属人课税的效果,惟须至2009年才开始纳入,至于遗赠税的调降,“行政院”亦已研议,除此之外,其余改革项目皆尚未完成。长期措施系以资本利得课税问题以及促产条例2009年落日后减免税优惠条文的全面检讨等为主,前者“行政院”未敢轻易碰触,后者则因实施期间届满的压力,相关财经单位刻正积极研讨与协议中,而此亦即何“主委”所提“第三次”税改的主要源起。由此可知,目前还在执行中的财改方案,不但涵盖范围广泛,而且规划周延并分期循序进行。照何“主委”的说法,“第三次”税改所关心的重点无非是在于促产条例减免税奖励措施的取消,故不论就改革时程或实质内容而言,“第三次”税改皆只是表示台湾的税改工程即将迈入财改方案的长期措施阶段而已,实在没有单独另立一次税改的必要,只是徒然混淆社会对税改的了解与期待。
社论认为,税制改革愈进展到后期所涉及的问题就愈为复杂与困难,故决策者便愈须要有大格局的眼界与思维。基本上,“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乃税改的共通原则,世界各国尽皆遵守,台湾亦将之列为税改的主要依循。但更重要的是,税改的进行须配合财政改革目标的达成,财政的稳健乃是长期经济发展的根本,提高与强化财政的支撑能力(Sustainability),亦系先进国家近年从事整体财政改革计划的主要手段。以此观之,台湾第三次税改能在追求财政平衡之下进行,乃为一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合台湾实际需求的正确做法。可惜衡察台湾这几年实施税改结果,似乎未能明显改善财政收支失衡状况。其中部分原因固系当局支出的紧缩成效不彰,但减免税造成的税收流失不断扩大,更是问题症结所在。从近二年当局预算执行上的努力,似乎可看到些许短期性的改善效果,但迄今为止,财政平衡仍未能成为当局财改或税改的一种坚定宣示。尤有甚者,减免税造成的税负分配不公,导致所得税的重分配功能丧失殆尽,进而乃更成为税改降低税率的无形障碍。换言之,在当局财政的稳健体质与所得分配功能未恢复正常前,任何降低税率的作为皆会引发社会大众疑虑。何况,降低税率同时应该配套的扩大税基,在现实上往往只是成为画饼。这种缺角式的改革反而会对税制公平造成更大的伤害,与其如此,不如不改。
我们强力支持促产条例届期无条件落日,取消有不合理的减免税优惠,借以扩大所得税之税基。至于营所税税率的降低幅度,则应与综所税的改革作整体规划。如果海外所得纳入课税、保险给付取消免税,以及证券交易所得税恢复课征,再加上薪资特别扣除额的提高甚或类如美国劳力所得租税抵减(EITC)制度的实施,则综所税的税率便可以考虑调降。若此,营所税与综所税二者的税率差距得以缩小,则企业未分配盈余的加征便可自动取消,甚或可以改采股利免税的两税合一制。当然,在做这些事情之前,当局应先设定几项明确的改革目标,包括民众租税负担率应提高至何水平、当局赤字应控制在何范围,以及租税结构的合理调整比重等。如果能源税能够开征、营业税税率得以提高,再加上对奢侈性消费行为课以较重的消费税,则不但财政收入可以得到挹注,且更能借此弥补所得税重分配功能的流失,提高整体税制的公平性,此应该是台湾税改全盘思考值得努力的方向。
社论表示,虽然何“主委”声称,“取消促产减免税所增加的税收应可用以调降营所税率”,但在实际推动时当局却须有严谨与专业的规划,营所税与综所税互有关连,所得税与消费税相为环扣,尤有甚者,财政与经济之间更应重新找回新的均衡。坦然而言,第三次税改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其实是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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