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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日报:扁为脱罪机关算尽 难掩心虚

2007年09月11日 09:0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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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裁定“公务机要费”案仍然继续审理之后,陈水扁日前又“补核定”“公务机要费”相关证卷为“绝对机密”,并“永久保密”。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今天的社评指出,这显示陈水扁不仅想让“公务机要费”审不下去,而且还要使一干人犯全部脱罪,一旦如其所愿,非但陈水扁的贪腐一族可以逍遥法外,今后所有的“总统”也都可以贪赃枉法,无所忌惮。 

  自从“公务机要费”案被起诉以来,律师团就极尽拖延之能事,吴淑珍出庭一次后便请假到底,其他被告也多半不配合,陈水扁更亲自介入,先是声请“释宪”,继而又以“有造成台湾安全危险之虞”为由,要求将全部相关单据“归还总统本人”,但法院只同意“不公开”,却裁定还是要继续审理。 

  如今,陈水扁干脆将“公务机要费”相关证卷资料、发票,甚至是他和吴淑珍的笔录等重要证据,核定为永久不得公开的绝对机密。换言之,检察官侦查所得的所有犯罪证据,在法官审理时即无法使用,相干人犯当然就没有一个能够定罪!社评批评指出,如此釜底抽薪的手段,不可谓不厉害,但既违法,也有违情理。 

  首先,“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五条明白规定,核定“国家机密”,不得基于“为隐藏违法或行政疏失”,或“为掩饰特定人之不名誉行为”,或“为拒绝或延迟提供应公开之政府资讯”。陈水扁现在要“补核定”为“绝对机密”的相关单据,恰好都符合这三项要件,也就是既有“违法或行政疏失”的事实,也属于“应公开之政府资讯”,更足以构成陈水扁的“不名誉行为”;所以陈水扁根本就不得核定。

  其次,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虽然认定“总统”在诉讼进行程序中,可以将系争资讯改核定为“国家机密”,但仍要“依法”为之,也就是仍须照“国家机密保护法”的规定。依该法第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可是,所谓“南线工作”已经证明全系虚构,被指为情报来源的龚金源更证实,其本人与妻子“从未拿过‘公务机要费’,做任何南线情搜等工作”,如果按照陈水扁的话来办,这些谎言岂不是要列为永久保密?更不用说,像婴儿床、玩具、和内裤等发票,难道也都是绝对机密吗?

  更重要的是,按照台湾的“宪法”规定,“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亦即“总统”在任内犯法虽有赦免权,卸任之后还是要受刑事上之诉究。可是,现在陈水扁这么一来,今后所有的“总统”都可以放心大胆的作奸犯科,为所欲为。因为,任何不利于“总统”的证据,“总统”都可以将其核定为永久保密的“国家机密”,既无法追查,“总统”自然也就不会有罪!试想,如果美国总统有此特权,还会爆发“水门案件”吗? 

  社评最后指出,总之,“公务机要费”的侦讯及凭证资料,早已公诸于世,原先既未被界定为机密,检辩双方都已取得,中外媒体更公开报导,即使确是“国家机密”,也早已丧失了秘密性,如果会有妨害“台湾安全”之虞,必然早已发生!显而易见,陈水扁的动作,只不过是做贼心虚,害怕这些凭证将来会成为定罪的依据,所以在一审判决之前,除了营造法官有政党色彩,预为将来攻击审判不公铺路,也设法让证物无法发挥作用,如此机关算尽,说穿了完全只是为他自己脱罪。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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