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如何表达自己的情怀特约

时间:2015-01-20 08:24   来源:中国网

  等待而不打扰,报道而不煽情,这应该是新闻媒体报道此类事件最起码的行为准则。然而,当我们讨论新闻媒体报道基本职业道德伦理的时候,有些人已经突破了法律的防线。

  作者:乔新生

  乔新生 湖北省传播法研究会会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歌手姚贝娜患乳腺癌在深圳逝世,没有想到在我国的新闻界引起了一场风波。一位自称学习新闻的作者在互联网络上发表文章,《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认为记者们蜂拥而至,就好像秃鹫等待夺取奄奄一息孩子生命一样。但是,很快互联网络上发出另一种声音,认为《每人都有15分钟站在道德高地骂记者》,对新闻专业主义与新闻伦理操守进行分析。坦率地说,这种带有悲天悯人情怀的讨论,的确能让新闻记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反思。然而,如果脱离了事实的背景,这样的讨论就会变成形而上学的争论。

  笔者之所以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它触及新闻采访报道的一些基本规则。在我国并不缺少新闻采访报道的条条框框,然而,这些条条框框在互联网络时代似乎早已被某些人置于脑后。正如一些新闻工作者所指出的那样,市场竞争的压力让越来越多的记者不择手段获得独家消息,大批记者站在病房的门外等待结果,不是因为他们缺乏人文关怀,而是因为这是新闻报道的常态。不能恶意揣测新闻记者都在等待死亡的消息,新闻记者也在等待着生命的奇迹,他们希望自己的报道能够引起读者的注意,他们更希望自己的报道能够改变社会上多少有些冰冷的人际关系。新闻记者到达事发现场进行采访,这本是新闻记者应尽的职责,如果把他们的敬业行为看作是一种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那么,需要批评的不是那些守护在病房门外的记者,而是习惯于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他人说三道四的卫道士。

  等待而不打扰,报道而不煽情,这应该是新闻媒体报道此类事件最起码的行为准则。然而,当我们讨论新闻媒体报道基本职业道德伦理的时候,有些人已经突破了法律的防线,进入重症监护室,直接拍摄被害人的遗容。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它不仅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违反了医疗管理的基本规定,是一种不可饶恕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谴责。

  近些年来,围绕着公众人物采访报道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部分公众人物经纪人通过法律的途径,将新闻记者告上法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也有一些新闻媒体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受到粗暴地对待,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如果缺乏可预期的行为准则,那么,类似的纠纷还会越来越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新闻传播法》,规范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妥善处理公众人物与新闻记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未来的《新闻传播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应当重申宪法和法律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理由,损害公民宪法的基本权利。

  其次,应当正确处理公众的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可以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也可以拒绝新闻记者的采访,但是,新闻记者可以拍摄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的各项活动,公众人物不得在公开场合拒绝或者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更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公开活动采访权授予少数新闻媒体,从而剥夺其他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限制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对于公众人物在私人场所的活动,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禁止新闻记者以违法的方式,损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譬如,新闻记者不得私自闯入公众人物的住宅,拍摄公众人物的活动;不得在非公开的场合,采用贿赂或者其他方式潜入公众人物活动的场所拍摄公众人物的活动。法律条文应当对公开场合作出明确的限制,如果公众人物出席私人俱乐部的活动,那么,公众人物有权禁止或者限制新闻记者进行拍摄,但是,如果公众人物出席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公益活动,那么,应当允许记者进行拍摄。公开场合是相对的概念,应当根据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参加人员的构成作出判断。新闻记者在拍摄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现场活动组织规则,必须自觉维护活动场所秩序,不得寻衅滋事,不得公开挑衅,不得侮辱他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了监督公众人物的言行,允许新闻记者采用特殊的方式报道公众人物的言行,譬如,允许进入私人会所,报道公众人物吸食毒品或者现场酗酒的画面,允许新闻记者乔装打扮进入现场拍摄淫乱场面。笔者认为,如果是出于监督之目的,向公众揭露公众人物的丑行,那么,应当允许新闻记者采用特殊的方式进行拍摄。但是,新闻记者必须承担法律上的风险。如果新闻记者拍摄报道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新闻记者对公众人物的行为理解错误,被公众人物送上被告席,那么,新闻记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总而言之,在采访报道公众人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实事求是,避免不必要的煽情和渲染,另一方面也要给予新闻记者足够的活动空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充分行使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权。新闻报道的职业伦理值得讨论,但是,如果脱离了客观事实,进行形而上学的议论,那么,这样的讨论非但无助于重建新闻职业道德伦理体系,反而会不断地割裂共识,产生不必要的争论。具体到本案而言,新闻记者可以守候在病房的门口,静静地等待医生发布权威的信息,但是,万万不可冒充医务人员进入重症监护室,因为那样做不仅违反新闻采访报道的职业道德伦理准则,同时也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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