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得克萨斯州卡梅伦县发生了一起触目惊心的腐败同盟案,涉及该县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人员,他们相互勾结,玩弄司法于股掌之上。在该县一起意外致死案中,律师借助前议员的影响力,把案件分配到特定法官手上,检察官和法官则收受被告人的贿赂,滥用诉辩交易,故意重刑轻判。最终,该案50万美元的和解金中,被害人家属拿到30万美元,检察官收取回扣8万美元,法官获得了1万美元,而凶手居然逃之夭夭,至今仍未被抓获。
“司法腐败如此泛滥,大部分人可能不会相信,除非他们亲眼所见。”审理该腐败同盟案的法官安德鲁·哈宁痛心疾首地感叹。
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属行政和司法体系,本应相互制约,但当两者协同腐败时,那就相当危险,表明不同行业对腐败已达成某种默契,人们对腐败的心理防线在后退,依靠职业分工抵御腐败的能力在退化,社会腐败程度在加深。
美国司法素以独立于立法、行政的特点,被很多人冠以公正的美名。但这次腐败同盟案的暴露,无疑是对美国司法体制的现实讽刺。从法官的产生方式看,很多州的法官通过选举产生。为了拉拢选民、筹集竞选资金,候选人要迎合选民、利益集团以及党派的利益诉求。当法官成为“政客”,难保司法公正不大打折扣。据普林斯顿大学一项研究,任命制法官的判决出错率为0.1%,直选法官的出错率是前者的5倍。历史经验也表明,联邦法官腐败少,州法官腐败较多,而联邦多采用任命制,州多采用选举制。这也是美国不少州的民众反对通过选举产生法官的原因。
从法律人的职业经历看,法律人在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门之间容易实现职业角色的转换。绝大多数法官有律师、警察等从业经历,在任期届满或者退休后,不少法官重操律师旧业或步入政坛,很多检察官、议员、警察等也转投律师业。美国法律职业间较强的流动性,客观上降低了司法职业的稳定性,弱化了职业分工暗含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形成利益同盟。
腐败同盟案令人警醒。美国政体三权分立的大格局确保了司法的独立,但缺少一揽子的配套制度作为支撑。当法官紧盯选票、检察官心系腰包之时,难保不会拿手中的权力做利益交换的筹码。因此,预防腐败同盟的关键应在于尽量减少司法和相关方的利益交叉,提升司法的独立性。当然,独立不可能是绝对的,必须要在有效监督的覆盖范围内,否则滥权腐败不可避免。(谢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