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国外怎么证明“无偶”?

时间:2013-06-20 13:06   来源:环球网

  现在,人们的跨国交往已越来越普遍,涉外婚姻亦越来越多地走进了中国公民的生活。海外中国公民无论在国外或国内结婚,中国领事依法可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协助。通常情况下,除直接办理结婚登记外,中国领事还可为中国公民在居住国或回国内结婚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认证。

  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认证,何法可依?

  中国领事为中国公民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认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际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

  一、国际公约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规定领事关系的公约。目前,中国与外国签订或重签的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共有48个。

  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公约第5条第6款规定:“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第13条规定:“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

  2、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 在现有的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几乎均有“公证和认证”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第28条“公证业务”中规定: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的前提下,领事官员有权在领区内按照派遣国法律执行公证认证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联邦领事协定》第8条“公证和认证”中规定:认证派遣国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二、中国国内法律规章。 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示“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据此,在接受国法律规章不禁止的情况下,中国领事可应海外中国公民(包括在海外定居、留学、工作或劳务人员等)的要求,为他们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者为他们经居住国主管机构公证认证的“无配偶声明书”或“单身证明”办理领事认证。

  如何申请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

  申请人向中国领事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既可用于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用于在居住国办理结婚手续。如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申请人应向中国领事说明已确定结婚对象或未确定结婚对象,以便填写不同内容的“声明书”表格。申请人向中国领事申办“无配偶声明书”或“单身证明”领事认证,一般是在中国境内结婚使用。

  一、公证申办手续。 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在居住国的有效居留证明;

  2、申请人在中国领事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或按指印)的“无配偶声明书”。离婚或丧偶后无配偶的申请人,还须根据个人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3、申请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4、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认证申办手续。 领事认证申请人可以委托别人,也可以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包括申请人的中国护照及其在居住国的居留证明;

  2、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3、申请人经居住国主管机构公证认证的“无配偶声明书”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然,由于每位中国公民的情况及每个国家的法律各异,办理婚姻登记及相关公证认证的手续亦可能有所不同。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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