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有关北极政治与法律问题研究处于沉寂状态,远逊于同处“极地”概念下的南极。
这里固有自然环境因素之影响,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对北极的认知:北极与南极不同,南极为开放式的大陆,历史上并无原住民和国家有效统治,其国际法地位也在南极条约体系中得以明确约定;北极则为环北极国家的陆地或岛屿所环绕,处于“封闭”状态。基于这样的认知和心态,中国不愿过多地介入北极事务。近年来,中国对北极事务的重视始于环北极国家对北极权益的争夺,与之相关的法律与政治问题研究也就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与亮点。
作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的缔约国,中国有权进出该群岛地区从事科研及条约允许的其他活动。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中国有权进入北极公海地区进行科研等活动,并享有对北极公海地区和区域的相关权利。
中国在北极的活动
19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开始逐渐介入北极国际事务,主要关注北极考察与研究,少量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在北极的主要活动方式是科学考察。
中国从1990年开始着手北极科学考察准备工作,至今已完成了四次北极科学考察。1996年正式加入北极国际科学委员会。2004年在北极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实施了站区科学考察工作。2005年,中国举办了北极科学高峰周会议,发起组织成立了“太平洋北极工作组”,并顺利当选成为新奥尔松科学管理委员会北极实验室咨询委员会成员。2007年成为北极理事会“特别观察员”。
除了官方活动外,中国科研人员采取国际合作形式,或由民间团体赞助开展了一些北极考察活动。
中国关于北极的官方立场
如果说早期中国政府对北极的态度只是出于“极地事业”这一大的概念出发的一种自然的选择和布局的话,那么在2007年俄罗斯北极点插旗事件之后,中国政府对北极事务开始高度关注。但是基于中国“内敛韬晦”的政治传统,中国政府最为关心的依然是和中国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北极气候问题、环境生态问题以及科学考察价值。
总体上讲,中国政府最关注的是北极的科研价值以及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尤其是后者,因为“中国作为北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北极地区气候环境的变化过程深刻影响着中国气候与环境的变化,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开展北极科学考察对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北极科考,中国政府的态度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第一,中国政府对北冰洋开展海洋科学考察是中国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所拥有的权利,其宗旨是“和平、科学、合作、环保”。第二,中国目前高度重视北极考察工作,并且工作重心已经由初始阶段的考察向研究推进。第三,中国北极科考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围绕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两大主题展开的,就像第四次北极科学考察的主题而言,是“北极海冰快速变化的机理以及北极海洋生态系统的响应”。第四,在中国政府的“十二五规划”当中,提出了“深入开展极地关键地区和领域的科学考察与研究”的计划和建设“极地考察强国”的目标。
对于北极法律秩序,中国政府认为现有的国际海洋法体系已经覆盖到了和北极事务有关的各项基本问题,包括海域划界、海洋环境保护、航行、海洋科研等等,为处理北极的各项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国政府目前最重视的就是北极理事会这一平台及相关事务。中国希望可以尽早明确自身在北极理事会中的身份问题,“希望理事会尽早就观察员国家的作用和接受新观察员问题做出决定”,并且希望可以最终以北极理事会为平台,“形成北极地区国家与非北极地区国家密切合作、良性互动、共同解决跨区域问题的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