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泄漏事故:中国索赔出路何方?

时间:2011-06-21 14:28   来源:人民网
  一段时间以来,福岛核泄漏事故似乎已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事实上,麻烦的问题才刚刚开始。
  国人对赔偿问题的焦虑,大多因为对人道主义救援事宜的关注引而未发,但却因为近日的一则爆炸性新闻而被点燃。坊间广为散布的消息是,日本政府正考虑批准《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这样可以赶在中、韩公民在本国法院针对日本政府以及东京电力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之前,把案件的管辖权锁定在日本本国法院。

  其间的潜台词是,批准公约前中、韩两国国内法院对赔偿诉讼有管辖权,但公约对日本生效之后,因为公约的规定,赔偿诉讼的管辖权就只能由日本国内法院来行使了。

  笔者也对我国国民索赔问题十分担忧,但忧虑的重点却不在于日本政府批准某个公约是否会对国人权利造成否定和限制。如果我们对《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稍有了解,就会发现,公众间普遍蔓延的担忧完全是一种误解。

  国际法对条约能否为国家创设义务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条约于第三国无损益原则。通俗地讲,就是除非条约的非缔约国明确同意,否则条约不能对非缔约国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涉及核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还包括《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上述两个公约都确立了核设施所在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的规则。但问题是,中、韩两国从来都没有批准过上述公约,日本政府批准与否与我何干?

  因此,一个简单的结论是:如果中国国民的索赔权是存在的,那么这种权利还将存在下去,不会因为日本政府批准公约而受到影响或限制;如果中国法院对赔偿诉讼拥有管辖权,那么这个管辖权也不会受到影响和限制。

  索赔权来自何处

  中国国民的索赔权利以及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能否得到合法、合理的确证,似乎成为了一个问题。其实,索赔权利以及本国法院的管辖权是不言而喻的。

  环境法上有一个流传久远的故事解释了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要求赔偿的法律根源:1930年,位于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的特雷尔冶炼工厂在操作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粉尘,粉尘随着北风刮到了美国华盛顿州境内。大量庄稼绝收或减产,森林、湖泊污染严重,美国人义愤填膺,抗议声不绝于耳。美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达成协议,将赔偿争议提交一个联合仲裁委员会解决。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加拿大政府有意参与了排污行为,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责任还是应由加拿大一方来承担。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这样利用或允许利用其领土,以致让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或生命造成损害,如果已产生严重后果并且那已被确凿证据证实的话。”这一结论早已是国际环境法上的经典论断。

  核试验案的故事则在国家与国家关系的层面上解释了受害国寻求救济的权利。上世纪60年代,法国在南太平洋上空频繁进行空爆核试验,因为担心核素进入大气和水体最终对本国环境造成影响,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联合国国际法院起诉法国政府,要求其停止核试验。后来法国总统和外交部长郑重声明,法国政府将不再进行空爆核试验,因此这一案件最后被撤销。但国际法院起初受理诉讼这一简单的事实也表明,在国家关系的层面,受害一方要求污染起源国采取合理措施乃至提出索赔的权利,也是被确证了的既有国际法规则。

  毫无疑问,针对东京电力以及日本政府,提出索赔的权利是确定的,这种权利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个人(包括公民个人以及公司、事业单位等法律实体)受到核污染的损害而要求赔偿;另一方面,某些损害我们无法找到特定的个人受害者,但这种损害对于国家来说是确定无疑的,并且是长期的,有些甚至还是隐性的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潜伏才能显现,中国政府对此无疑拥有采取行动的权利。

  至于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则是更加简单的事情:环境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个侵权案件,不论诉讼以谁为被告,损害如果影响在中国领土内,作为侵权结果地法院的中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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