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国家援引安理会决议,对利比亚和科特迪瓦进行军事干预。这些干预的合法性引起国际社会广泛质疑。难道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过时了吗?
“禁止使用武力”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核心。它只有两项例外:一是依宪章行使合法自卫权,二是安理会依宪章规定采取集体安全行动。除此之外,任何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但现实中,“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却屡受强权政治冲击。特别是冷战后,国际力量对比失衡,西方更加倚重使用武力服务自身战略利益。其做法主要是扩大解释自卫权和推行所谓“人道主义干预”。即便如此,没有任何国家公然宣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无效,而只是在“例外”上做文章。
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保护的责任”概念,并被联合国有关文件采纳。按照这个概念,当一国“不愿或不能有效履行其保护本国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族裔清洗、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时,国际社会可采取集体行动履行这一责任。此次多国部队在安理会通过第1973号决议后对利比亚实施军事打击,就被西方称为“保护的责任”的“首次实践”。
从理论上讲,“保护的责任”有一定的积极因素。比如,它将适用范围限于国际法上4种最严重罪行,有利于在紧急情况下国际社会及时介入,以制止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另外,在武力干预前必须得到安理会授权的规定,也有助于防止任意的单边行动。
然而,“保护的责任”仍有可能被滥用。第一,如何判断“一国不愿或不能有效履行保护责任”,目前尚无客观标准,它有可能成为某些国家武力干涉他国内政的新借口。第二,即使安理会通过决议,动武一方仍可能做出片面解释,在“保护平民”的幌子下越权谋私。因此,“保护的责任”也被不少国家视为“人道主义干预”的翻版。
必须指出,“保护的责任”还只是政策性概念,远未形成成熟的国际法规则,更谈不上取代现有国际法。即使按照“保护的责任”,首先强调的也是各国保护本国国民的责任,其次是各国为预防有关犯罪开展合作,最后才是国际社会采取集体行动。在集体行动中,也强调要优先采取和平手段,只有在用尽各种和平手段均无济于事的极端情况下,才能动用武力。在武力使用上,还必须遵守只能以保护平民而非推翻政权为目的、不得介入一国内战、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不得采用违反战争法的作战手段等国际法规则。否则,其合法性难免要受到质疑。
日前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发表的《三亚宣言》在提及西亚北非局势时指出:“我们都赞同避免使用武力的原则。我们主张,应尊重每一个国家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各方应通过和平手段和对话解决分歧”。这一理性的声音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傅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