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将于9月10日开始实施。《解释》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为诽谤罪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明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
信息网络的普及,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造谣诽谤、非法牟利的活动平台。为有效规范网络秩序,为广大网民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必须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惩。
前段时间,公安部门等雷霆出击,对一些网络造谣、传谣、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在赢得民众支持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担心:网络谣言如何定性,网络犯罪行为怎样明确界定?此次“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为公安部门的“精准打击”提供了“可依据的方向”。
比如,关于网络诽谤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明知”与“不明知”的界限,为“情节认定”设定了量化标准,可有效防止“误伤”一般的网络信息发布、转发者;对网络举报“失实”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避免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相冲突;对网络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可以规范网络业务,防止一些合法注册登记的网络公司打“擦边球”,在正当业务范围之外从事删帖、发帖等非法经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两高”关于网络言论的司法解释为网络发言立了“标尺”,网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公安及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统一的标准,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力度。同时也警示那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犯罪的不法分子,及早悬崖勒马,不要自撞“枪口”,以身试法。(安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