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至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提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公务接待、警卫、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落实不赠送、不接受礼品的规定,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待遇上追求奢靡、享受特权的问题愈演愈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要求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待遇标准,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问题,是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待遇标准、以预算改革推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待遇标准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制度抓手。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作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领导干部享受的待遇主要分为三类:一类与履行公务有关,如办公用房、公务接待等;第二类与日常生活有关,如住房、福利、休假等;第三类既与履行公务有关,也与日常生活有关,如配车、秘书配备、警卫等。一直以来,国家对领导干部的待遇标准都有具体规定,如规定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配备多大面积的办公用房,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能够配备秘书和警卫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现实情况的变化,这些规定一般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变。
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待遇标准,需要对有关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统一“审查”、综合权衡,以确定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能够享受哪些待遇,以及享受何种“级别”的待遇。从现实情况看,有些待遇(如配备专车、专职秘书)应继续严格限定享受者的范围,有些待遇(如住房、公务接待)可以随社会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但对提高幅度应有严格限制。更关键的是,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待遇标准,不能在“自己给自己定标准”的封闭渠道中进行,而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人大依法进行审查监督,公众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是一个开放的过程。
领导干部待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说,人大对制定待遇标准的审查和监督,就是审查、监督财政预算工作的一部分,公众对制定待遇标准的参与和监督,也是参与、监督财政预算工作的一部分。财政预算一经人大审查通过,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待遇标准,就不仅仅是执行国家规定,而是要上升到执行国家法律的高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领导干部待遇标准出台后,必须在严格执行、严厉追究上下工夫,要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与相关职能部门、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形成合力,让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者受到问责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