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官员和情妇“调解”是“瞎调解”

时间:2013-01-28 14:51   来源:西安晚报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地税局副局长刘晓峰通过网络认识了山东女子林芳(化名),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林芳到衡阳与刘晓峰同居。2013年1月22日,刘晓峰通过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林芳签订分手“协议”,补偿女方共计23万元。(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无论这种“分手”是金钱给付的结果,还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调解”,都难以洗脱官员包养情妇这一铁的事实。刘晓峰通过网络认识山东女子林芳,并确立“恋爱”关系的时间是2005年,2007年双方在衡阳市同居,直到2010年10月,刘晓峰才与妻子正式离婚。从2007年到2010年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这位官员属于有配偶的人而非独身,有法定的婚姻关系却与另外一名女子同居,某种意义上这位官员已经涉及包养情妇。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公然“包养情妇”,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应按照中央和地方相关党纪规定予以严惩。而当地街道调解委员会却无视其违纪事实,直接介入官员和情妇双方的感情调解,本质上是一种无视严重违纪事实的调解。调解委员会不应该是什么都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可以调解,家庭纠纷也可以调解,但对于一个严重违纪和严重损害社会风尚的“包养情妇”事件却不应该介入和调解。这种“调解”已经严重违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因为调解委员会的介入,原本应交由纪委查处的违纪事件,因为“调解成功”达到了息事宁人的目的,“情妇”获得了财产补偿不再“上告”,官员避免了“情感纠纷”,最终将“包养情妇”的事实掩盖下来,对于这名严重违纪官员,也是一个事实上的“变相包庇”。然而,这一包养事件背后的水可能还很深,严重违纪的包养背后未必没有其他重大贪腐问题。这名官员为“引诱”该女子到衡阳和他同居,一次性就给了这名女子20万元,提出分手后又付给23万元,这还不算同居几年所负担情妇的日常耗费,如此巨额的支出,一位科级领导干部的收入如何承受得了?在需要有“两个家庭”赡养的情况下,他巨额的钱财从何而来?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官员和情妇的关系,是一个令人感到可悲的“调解行为”,也是严重背离职守的“瞎调解”,不仅让违法乱纪分子得不到惩处,更加败坏了社会风气。

编辑:张洁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