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阳光 才会有“组团贪腐”

时间:2012-12-19 15:09   来源:法制日报

  从监督的效力来看,只有来自利益圈外的监督,才是真正的监督。而正是因为外部监督的缺位,才使得集体贪腐易如反掌。因此,要想杜绝“组团贪腐”,加大公开力度才是正道。让权力在公开的“阳光”下运行,才能从根子上消除腐败行为的产生

  过去的两年间,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拆迁领域六十余人相继被批捕、起诉,加上数人潜逃,东城征地办全军覆没。涉案人员以拆迁之名“团购”了当地拆迁事务,贪污、受贿金额动辄数百上千万元。办案人员说,“进了这个圈子,不贪就成了另类,不贪就得受排挤,不想贪也得贪”(12月18日《检察日报》)。

  “不想贪也得贪”,这句话初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确是实情。因为,利益共同体一旦形成,那么是容不下“异己分子”存在的,“异己分子”要么备受打击,无法容身,要么同流合污,别无他途。即使有人想洁身自好,也是不易实现的。

  这并不是在宣称“江湖”险恶,而是人的本性使然。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也好,不捞白不捞的末世心态也好,都会让一个正常的人逐渐放松对自己行为的要求,与周围的人渐渐一致。这一沉沦的过程,正是“组团贪腐”的威力所在。

  其实,类似许昌市东城区拆迁领域的集体贪腐案件并不少见,不光在拆迁领域存在,也不光在基层,一个班子、一个部门被“一锅端”的情况并非个例。

  我们在感叹“组团贪腐”威力的同时,确实应当反思一下其成因。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当每个人都放弃互相监督时,“组团贪腐”就势成必然。确实,互相监督能够实现互相掣肘,不要说一份补偿协议要经过测量、评估、审计、财务、纪检等一道道的关口,就是任何一个细节,只要有人监督,就玩不成猫腻。

  但显然,当利益共同体已经形成时,互相监督也就成了空架子,不会起任何的作用。也就是说,所谓的内部监督往往是靠不住的。

  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早成公论。如何监督权力,渠道不少,大体上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部分。同外部监督相比,内部监督有着熟悉情况、比较专业等优势,但从监督的效力来看,只有来自利益圈外的监督,才是真正的监督。

  近几年,我们一直在倡导政府信息公开,其目的就是对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督。如果拆迁部门的一举一动都向社会公众公开,就不会产生“几个人商量一下就造个假协议”等情况,更不会形成利益均沾的潜规则。明明是子虚乌有的事,却让个别人中饱私囊,也就成为不可能的事。

  正是因为外部监督的缺位,才使得集体贪腐易如反掌。公开的“阳光”照不进来,产生的必然是见不得人的勾当。更可怕的是,黑幕越积越多,即使有人想监督,也会因为得不到积极的回应而失去信心,导致腐败行为更加猖獗。因此,要想杜绝“组团贪腐”,加大公开力度才是正道。让权力在公开的“阳光”下运行,才能从根子上消除腐败行为的产生。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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