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局发布了调整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在“公考改分案”中被免的该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金寿,再次出现在领导成员名单中,主要协助局长李小建开展科协和农学会日常工作。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说,尽管何金寿被免职,但仍是副处级干部,需要安排工作。市纪委有关人士认为,该职务变动符合相关规定。(《南方都市报》12月18日)
每一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官员犯错,就应该问责。不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也不能对犯过错误的人一棒子打死,官员也是人,问题官员也应该允许复出甚至升迁。但是,官员究竟该以什么样的姿态、什么样的程序复出和晋升,兹事体大,向来是舆论热点,影响政风民意,需要慎之又慎。
对问题官员复出的制度安排,目前主要体现在三个规范性文件中,一是《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可以“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二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可以分配适当工作”;三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了“一年、两年、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 不得提拔的年限。
对照三个制度文件,“公考改分案”中被免的副书记的复出,没有提拔,没有担任领导职务,只是出现在领导成员名单中,算不算“适当安排”、“适当工作”,其实并没有统一标准。
实际上,三个制度文件对问题官员的复出,只是做了“可以”的许可,而没有作出“必须”的要求,在制度安排上,留下了开放空间。地方完全可以在问题官员复出的问题上,根据具体情况和民意采取不同的办法。只是,一些地方在执行的时候,多的是积极复出,大多数犯错官员,在并不长甚至可以说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后,或官复原职,或调配任用,甚至提拔重用、异地升迁。
问题官员的复出,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应该做出怎样的限制,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至关重要。但是,目前的制度安排,要么是“适当安排”、“酌情考虑”,弹性空间太大,缺乏评判标准;要么是“制度空缺”,没有规定可循,于是问题官员复出“失范”频现,争议较大。
既然“符合规定”成了问题官员复出争议的挡箭牌,那么,就需要思考目前的制度规定,及时完善官员复出制度,给相关漏洞打上“补丁”,避免问题官员复出“失范”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