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平静、悲伤、厌恶、恐惧、喜悦等7种状态,首先要设定情绪基准线,以得到真实的反应。司法实践中无法设定全部情绪的基准线,但审讯前,可以通过先聊一些有关孩子、工作等与案情无关的话题,取得被审讯人的真实反应,设立平静、厌恶、恐惧等基准线。进而,检察官就可以通过嫌疑人在审讯中表现出违背真实反应的微反应,推断其是否说谎,这就是俗称的“读脸术”。 据了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已有检察官凭借“读脸术”,成功破案。(《北京日报》9月25日)
“读脸术”对于侦破案件的确有明显的效果,这从昌平检察院已经侦破的案件可见一斑。而且,我还相信,如果检察人员能精心于研究“读脸术”,提高识别贪官说谎的能力,对于遏制刑讯逼供也是一件好事,可以减少检察官逼取口供的几率。不过,现实残酷的是,对于检察官而言,恐怕他们更多的练习的不是识别贪官说谎的“读脸术”,而是识别上司情绪变化和意图的“读脸术”。
此话怎讲?以安徽阜阳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案为例。当区委书记张治安要求汪成对举报人李国福打击报复时,汪成就压制下属检察官对李国福立案侦查,并明示批捕的检察官,李国福案系张治安交办,必须逮捕。李国福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汪成又向公诉部门施压,仓促结案。在这里,汪成的“读脸术”,就是读出区委书记张治安的脸部变化,明白张的喜怒哀乐、张的意图,而作为批捕和公诉的检察官的“读脸术”,则是要读出汪成的喜怒哀乐、汪的意图。
这种另类的“读脸术”比所谓的对贪官的“读脸术”重要的多了。因为,不懂对贪官的“读脸术”,顶多就是侦查期间延长或者侦破不了一个案件,但是,如果不懂对上司的“读脸术”,情况就会严重得多,检察长或者检察官轻则被“穿小鞋”、不能升迁,重则丢官或者有牢狱之灾。因为,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被控制在地方党政手中,检察长不能不听从地方党政官员对案件的干涉;而检察官相对于检察长的独立性也弱,检察长也可以轻易地对检察官调动岗位、撤职。
只有真正地摒弃对上司的“读脸术”,让检察官不用看上司的脸色行事,对于反腐败斗争才具有战略上的意义。到那时,检察官对于腐败分子能查、敢查,他们对贪官的“读脸术”就有用武之地。这就需要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受控的局面,让“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司法人员能真正成为“法律帝国的王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