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城捕鱼不如完善监管制度

时间:2012-07-13 13:05   来源:法制日报

房春梅/画

  7月7日,广西柳州市民称在柳江遭3条食人鱼袭击。柳州官方随后宣布,欢迎市民沿江垂钓参与围剿食人鱼,每条食人鱼可获1000元奖励。据报道,围捕第一天共抓获几十斤鲤鱼、鳜鱼,但一条食人鱼都没有抓到。有网友质疑,政府部门“泛娱乐化”处理生态问题(7月12日《长江日报》、《现代快报》)。

  目前柳州市发起“全城捕鱼”运动,意味着政府对食人鱼问题的重视,值得肯定。但是这种措施的效率以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得不予以考虑。比如,政府规定每条食人鱼可获1000元奖励的“悬赏”,那么会不会有人从市场买来食人鱼冒充从江里捕到的,骗取奖金?现在网络上已经有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开始销售食人鱼了;再比如,这样的“全城捕鱼”,会不会对其他物种带来伤害,据说“悬赏捕鱼”的第一天,渔民们就从江里打上来数十公斤的其他鱼类,食人鱼没抓到,其他水族却遭了秧。

  以笔者的看法,柳江是否存在食人鱼,固然要调查清楚并积极处理,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学会从这一生态危机中反思之前漏洞多多的外来物种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提高政府和社会对外来物种入侵所存在巨大危害性的认识。要实现这一点,一方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生态安全理念和意识,让公众谨慎对待外来物种,不可盲目养殖、盲目放生;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假设,进而建立一套严格而完整的监管体系。

  根据农业部2009年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但是,对于包括食人鱼在内的非增殖的观赏鱼类和一些其他物种,我国目前还没有禁止出售和饲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国家有关方面应该从保障物种安全的角度出发,提高认识,完善法规,加强对生态环境具有威胁的外来物种的入境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上一些出售、贩卖外来物种行为的监管力度。

  说到底,就是要在这些外来物种被放生到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之前将其纳入政府的监管当中,不能饲养的,坚决消灭;能够饲养的,严禁放生。  

编辑:张洁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