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一大亮点是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4月22日《广州日报》)。
广州之所以拟赋予城管部门的现场查封权,是因为当前违法建设呈高发的趋势。重病需要猛药治,在修订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时为城管扩权,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城管部门的现场查封毕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当前的形势下,应当慎重而为。
现场查封既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就应当严格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程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查封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因此,广州在修订条例时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并无不当。但这只是立法的正当性,除此之外还需要解决是否必要、是否可行等问题。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对此,笔者进行了检索,未能搜索到广州有关部门就此召开听证会或听取意见建议的公开报道。而目前该修订草案已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说明已经经过了立法论证等阶段,审议一旦通过,该条例将正式生效。但显然,在此过程中,民意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是值得关注的。
考虑到原条例是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前制定的,那么本次修订的重点应该是删除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内容,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保护一致。行政强制法从本质上说是一部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那么地方性法规的扩权应当进行更加严格的论证。
而从此消息公开后引发的民意来看,对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的反对声占大多数。我们承认,目前对城管的形象有被“妖魔化”的倾向,但我们也得承认,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程序不严、态度粗暴甚至野蛮执法等现象仍是普遍现象,且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情况下,给予城管更多的执法权,很有可能使得行政执法权不受拘束,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如果城管的形象得不到根本的改观,那么赋权只能使得矛盾更易激化。笔者以为,当前立法的重点应当是如何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如何让行政相对人得到更多的有效的救济,真正做到依法治理城市违法建设行为。因此,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还应慎重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