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艾奥瓦州21岁的中国留学生唐鹏(音译)被控于2周前以租房为借口强奸女房主,被捕后他没有认罪。他的父母赶赴美国后试图贿赂受害人让其改变口供,也被警方起诉。(《华商报》4月16日)
这事如果发生在我们这里恐怕不算什么事,很难摊上遭警方起诉。这并不是我有意地说“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更圆”,而是我在现实中,的确看到过许多类似之事,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贿赂受害人,结局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被警方起诉,而是强奸案件本身遭受惊天逆转,由于受害人改变了证言,有关部门往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案了事。
唐鹏的父母在两地可能受到的不同差别待遇,并不在于我们法律的不健全。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罪名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徒法不足以行”,我们这里追究这一罪名的特别少,更别说试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导致许多律师甚至是司法人员铤而走险,去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这种情形在强奸案经常发生,许多犯罪嫌疑人以赔偿受害人为名,用高额的钱财行“贿赂”受害人之实,让受害人改变证言,导致案件流产。
这深刻说明,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法治不光需要法律,更需要执法、司法的严格,需要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需要人们的守法意识和法治文化的普及。
当唐鹏的父母试图用国内常见的拿金钱安抚强奸案受害人的做法,在美国却吃上了官司,或许反映了一种“法制文明”与“法治文明”的冲突,前者法律不过是治理民众和别人的工具,而后者则是所有的人都必须一体遵守法律,法律是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或者反映的是一种正在完善的法治文明与先进的法治文明的冲突,前者则只是立法体系的健全,却并没有健全的法治文化和监督与制约权力的制度,而后者则不光有立法体系的健全,更有公民强烈的守法意识,有监督和制约权力的制度做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