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6日上午,杨某供认向长沙市工商局原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黄运礼行贿15万元,黄当天下午就向组织汇报其夫人曾向杨某借款15万元。6月26日,杨供认还向黄的夫人行贿5万元,第二天黄运礼又汇报还有5万元要上缴;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建办原副主任佘琛臻在双规期间,交代受贿金额有16万元,但办案机关只认定8.1万元,理由是找不到行贿人……(4月5日《中国青年报》)
纵观长沙市工商局大楼腐败案件的办案过程,人为操控十分明显,某些细节甚至已触犯法律,犯罪嫌疑人这边供出行贿数额,相隔几个小时,受贿官员就主动向调查组“坦白”自己是“借款”,数字与时间上充分“巧合”。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即使被称之抓住的“草鞋”佘琛臻也只是被判3缓4,用长沙市工商局数位原任领导的话说“没想到里面的水会这样深”!
其实,不是该案多么复杂,作案手段多么高明,而是有人为干扰和操控;也不是案件本身“水太深”,而是处于这种“关系”中的究腐之手太软太短。
笔者认为,异地办案、异地审理虽然会加大查处成本,但依然是确保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就该案来说,有必要从长沙市以外的纪检和司法机关组成专案组,由当地相关部门协助办案,对于不知“深浅”的异地办案机关来说,腐败案“水有多深”就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