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消解社会善意

时间:2012-03-30 11:21   来源:济南日报

  3月8日下午,长沙市民尹默三驾车去和朋友聚会,中途搭载了两名男子。行驶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们是运管执法人员,将车辆扣押后对尹默三处以3万元罚款。尹默三解释称,自己是学雷锋做好事,没想过要真正收钱,不承认非法营运。(3月29日《中国青年报》)

  尹默三到底是否涉嫌“非法营运”,仅凭媒体的报道还不能作出准确判断,孰是孰非,希望走司法程序能够还他一个清白。不过,虽然运管部门一直在强调是“便衣取证、亮证执法”,这种隐瞒真实身份的执法形式显然就是在进行“钓鱼执法”。

  一个比事实真相更重要的问题是,即便是针对“非法营运”,“钓鱼执法”就是正当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钓鱼执法”的问题恰恰在于它的“利诱”和“欺诈”。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一种执法手段能否使用,不仅要看打击效果,更要看有没有“副作用”。如果消极作用过大,即便打击效果再好,也不能轻易使用。“黑车”的存在给很多人带来了伤害,甚至有时候还会威胁到乘客的生命安全,但是打击“黑车”不能“捎带”打击好心司机的善意。“钓鱼执法”在严厉打击“黑车”的同时,会让好心司机害怕被冤枉、交罚款从而拒绝搭车者,导致很多人在遇到急事、难事的时候无法获得必要的救助。例如,有人生病却一时打不到车,有产妇要生了却还没走到医院,此时谁敢拉他们?

  长沙市运管局搞这项活动的时机也颇耐人寻味,当前正值当地“学雷锋月”活动期间,由于政府的提倡、媒体的宣传,公众学雷锋做好事的意愿比平时更强烈,装扮成普通人的“钓鱼执法”者也就更容易钓到“鱼”,这时会对公众的善意产生更大的冲击与破坏——对善意的利用程度越大,善意被伤害的程度也就越大。

  孩子是主要的,洗澡水是次要的,不能为了泼洗澡水,将孩子也一起泼掉。使用负面效果大于正面效果的执法手段,只能说明执法者的无能,如果有故意的成分在内,就是十足的“恶”。此种方式及其背后支持它的观念,都必须予以清除。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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