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及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共29条,涉及程序和实体,民事和商事,对引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种情形,及交通事故后果所涉及的各方责任,都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和细致的规定。总体来说,意见稿公平分配了交通事故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请求权与赔偿责任的先后顺序,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无责不赔”的车险霸王条款,醉驾、代驾、驾训、陪练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及流浪者被撞亡民政机关能否起诉索赔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处理提供了具体依据。
在我看来,意见稿坚决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值得关注:一是充分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制”性质,贯彻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及被保险人权益的原则。意见稿严格区分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规定对涉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索赔事宜“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而对交强险则并不以保险合同为基本依据,相反,却通过明确具体的规范全面否定了保险公司格式合同中的“无责不赔”“醉驾不赔”等的条款,更加有力地保护了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一方的合法权利。
意见稿在处理交强险问题上,还严格区分了保险公司的保险事故赔偿权和对侵权人的追偿权。其实,在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中,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减少理赔成本,回避追偿责任,往往故意混淆赔偿权与追偿权,以事实上放弃追偿权的方式拒绝承担自己的赔偿权,给被侵权人造成极大麻烦,甚至让被侵权人的索赔权落空。这一方面对无辜的被侵权人来讲是极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也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初衷。这次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全面叫停交强险中的“霸王条款”,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体现了法律公平与社会正义。
二是叫停了流浪者死亡民政等部门“代位”追偿的做法。关于这一问题,近年来争议较多,各地的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但始终在理论上存在障碍,那就是有关部门凭什么获得代位追偿权,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缺乏对赔偿款具体监督管理制度,既名不正言不顺,又难以保证款项合法合理地使用,认定这一做法对维护社会公平明显不利,甚至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因而叫停是明智的。
三是意见稿在严格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认可了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原则,即通过合法转让、承租、维修、保管、出质等方式拥有或占有车辆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人单独承担事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改变了以往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使保护更加到位。
当然,从社会的现实需求来看,意见稿还有明显不足之处,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没有明确规定“拼车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问题,能否适用意见稿第二十条关于“免费搭乘”的规定,让人心里没底,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拼车”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另外,意见稿对商业三者险中的“霸王条款”也未涉及,不免让人遗憾。其实,最高法院应当通过这个司法解释,以公平正义的名义全面叫停车险中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