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公务员性病检查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在没有明确答案前,让女性公务员接受这种隐私检查,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认为是一种间接歧视。昨天,该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寄送建议信,建议修改或取消《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对女性妇科的检查。
不可否认,要求拟录用女公务员进行性病检查和报告月经史,从爱护妇女的角度讲,似乎也没有太多可说的。但这样的规定确实是给参考的妇女带来了许多不适和尴尬,而且有强人所难之嫌,是不容否认的事实。那么到底诸如“报告月经史”的女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需不需要修改或取消?
从与工作关系程度上讲,报不报告月经史,却与实际的工作没有多大关系。比如,初次月经何时来、每月月经何时日来,与女性的工作能力、工作意愿的确是没有多少联系。而且从医学的角度讲,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哪家医院、那个医学研究机构或者那个医学权威能够明确说明月经与妇女的工作有多少关系。如此,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不合时宜的。
退一步讲,即使女性报告月经史有一定依据,那么从公平的角度讲,男性报告遗精史无疑也是必要的,可我国2004年执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就涉嫌另一个问题——就业歧视。很明显,要求报告月经史,实际上就是人为的设置了一个让女性难于逾越或即使逾越但也遭受心灵伤害的条件,虽然表面是为体检者健康或为选拔更适合和更能胜任工作人员需要,实际上却是一个隐形的就业歧视条款,涉嫌就业歧视。而在现实生活中,关于男女就业,女性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案例层出不穷,比如提供女性工作岗位少、同工不同酬、获得升职机会少等现象一直存在。此次暴露的事情,无疑与我们目前一直提倡和扫除男女就业歧视的口号和实践格格不入,也与时代潮流相悖。
此前,关于“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不能被录为公务员的限制规定,在社会的一片声讨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已经被改变,目前“艾滋病毒携带者”已纳入公务员录用范围内。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健康概念的认识、维权意识的提高,体检标准也需与时俱进,一些在制定时因历史或环境问题提出的标准可酌情进行修改或废除。(余明辉 原题:“报告月经史”的标准需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