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公务行为,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3月18日《人民日报》)
建立终身负责制来规范公务行为,并非深圳市的首创,其用意不言自明,就是要拉长公务人员承担责任的时间和空间跨度,防止出现一些公务人员“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后,因拍脑袋决策留下的“败家工程”无人为之负责的局面,或者在“权力期权化”交易之下,公务人员等到退下来再获取当初在位时“不当决策利益”的现象。也就是说,终身负责制就是要达到一种“不管世易时移,是你的责任永远跑不掉”的追究效果。
虽然不少人因为这是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力挺这一制度,但是很多人有意或无意忽略这一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建立终身负责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一些决策或行为,其是否存在违规之处,不可能立竿见影地显现出来,有的甚至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而这个过程可能就已经物是人非,比如说有些隐蔽的工程质量,就需要时间来检验。同时,建立终身负责制的另一个前提是,现行的制度体系足以最大限度地约束权力,可以随时随地纠正一些不需要时间就可以验证的决策失误或违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讲,终身负责制,至多应该算得上是完善制度的“补丁”,它的制度功能是建立起防范“漏网之鱼”的“补充防线”,其不可能更不应该喧宾夺主地取代 “主防线”的制度功能。这是因为,需要“用一生去追究”的责任,不仅数量少,而且由于事过境迁,责任追究的链条很容易因为种种原因就中途断裂了。这意味着,至少从理论上讲,终身负责制,更重要的是为了显示一种制度的决心,即朝着“责任一个都不放过”的理想目标努力。
这样看来,越突出强调终身负责制的威慑力,就越说明当下制度的现实约束力很孱弱。要知道,从制度建构的角度看,事前防范的效果要远远好于事后的责任追究,也只有穷尽事前防范才能更多地强调事后的责任追究。换句话说,与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一生去追究”,不如尽可能地做好当下的制度建设,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制度收益。
以保障房建设为例,上至国务院下至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强调质量是“生命线”,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可现实是,很多地方,保障房刚刚建好,就已经是问题频现。这种情况下,追究再多人的“终身责任”,也无法挽回已经造成的巨大损失。再以“败家工程”为例,如果事前多一些确保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制约程序,还犯得着事后“一生都不停歇”地去找寻责任人吗?事实上,如果约束不了当下的权力滥用,大谈特谈终身负责制,既是一种奢望,更是对现实尴尬的最好映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