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考察中旅游”如何问责?

时间:2012-02-22 08:03   来源:新京报

  如果问责程序不给力,那么公款旅游就永远会被官员视作一种当然福利。

  局长带队,5天24人,全程入住五星酒店,每人5800元的考察费用。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何旅华称,5天行程中长达4天半的景点游览是“考察中的私人旅游项目”。据报道,昨日龙岗区纪委(监察局)表示正依法依规按程序作进一步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和此前曝光的所有公款旅游一样,公务考察只是一个借口,本质上就是公款旅游福利。

  事实上,公务考察和公款旅游的边界是很清楚的,不难判断。最近两年,公款出国被舆论声讨挞伐的较多,而更为泛滥的公款国内游,虽也违背了相关文件,但被问责的显然不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也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但现实中的问责显然不够力度。2008年山东滨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因在抗震救灾期间公款组织旅游被免职,不到一年,邵立勇复出又被任用。既然,这次公款旅游事实已经基本查明,而且性质、影响均非常恶劣,期待深圳对这次公款旅游事件处理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对此事的处理,不只是问责何旅华,也包括旅游团的其他公职人员。倘若这次活动“经过组织上批准”,批准者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事实上,龙岗区司法局的“考察式私人旅游”绝非个案。问责程序如果仅仅停留在表面,对官员的警示作用将非常有限,关于公款旅游的举报就只能是放空炮,减少“三公经费”更会成为走不出纸面的规定。

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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