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药家鑫之父药庆卫曾欲赠送被害人张妙家属20万元被拒。2012年2月7日,张家表示愿意接受20万元赠款,并于8日前往药家索取。张家称现在要钱是因为无法支付张妙母亲的医药费。对此,药庆卫称“20万赠金是借的已归还,对方既已拒绝,我也没有义务再给。”(2月8日《新京报》)
张妙亲属向药家鑫父亲索要20万元赠款,让本已沉寂的药家鑫案件再起波澜。不过,此时公众的态度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从同情受害者家属转而站到了其对立面。新浪网的调查显示,约82%的网友表示不该付20万元赠款。更有人认为,“先拒后索”的行为,恰恰印证了药家鑫“农村人难缠”的看法。
诚然,药庆卫在钱被退回曾发微博表示,“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但这种承诺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反,张家人拒绝赠款后又提出索要,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首先,20万元名义上是赠款,实则带有明确的主观意愿。药家鑫之父希望通过积极赔偿,赢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从而使药家鑫得以从轻判处。但随着去年6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张家放弃民事赔偿,整个案件已经尘埃落定,药家也就没有对受害者家属赔偿的义务,张家不应再打扰沉浸在丧子之痛的药家人。
其次,《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药庆卫给张妙家属的赠与合同,因受赠人拒绝而不成立,其有权利选择撤销赠与。如果张家坚持索要,是不会受到法律支持的。
药案赠款“先拒后索”不论结果如何,都应引起双重反思。一方面,对于像张家这样的受害者家属来说,要懂得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下,司法理念已经从过去的“一命换一命”,转变为法律惩治与经济赔偿相平衡。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事实上,积极赔偿不仅体现了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也意味着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遗憾的是,张家先是拒绝药父的20万元赠款,而后又放弃法院判决的4.5万元民事赔偿,显得激情有余,缺乏理性,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为自己维权。
同时,对于公众而言,不应以舆论压力干预当事人行使权力。药家鑫案件的前前后后,似乎都有一个无形之手在推动张妙家属做出种种“高姿态”。对于其拒绝捐款和放弃赔偿,有媒体人赞赏“是对关注此事的全国人民的回报,是对正义的支持”,有网友疾呼“为底层群众长了脸”。正是在这种压力之下,才有了张家不惜牺牲自身权益,证明农村人并不难缠的悲壮诉讼。然而,一时的群情激奋和慷慨激昂过后,围观的公众渐渐散去,徒留下张家独自面临生活的现实难题。
对于“先拒后索”的尴尬,我们每个人都应进行反思。舆论不能干预司法审判,同样,也不能干预当事人的维权。而避免“挟民意以令当事人”的舆论暴力,需要社会和媒体的自律。